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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从2016年1月1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这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治失信行为,创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宿州市自然人失信行为处罚办法(试行)》(扶苏办〔2014〕192号)等文件,并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处罚和管理。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市中心职能处室负责个人失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根据市中心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失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成年共同借款人除外)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个人。
第二章不诚实
第五条个人不诚实包括提款不诚实、贷款不诚实、贷款后还款不诚实和存款不诚实。
第六条收回不诚实包括:
(一)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和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二)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非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不诚实行为。
第七条贷款欺诈包括:
(一)编造或者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公积金贷款的;
(二)其他不诚实贷款行为。
第八条贷后还款不诚实包括:
(一)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款后还款中的其他不诚实行为。
第九条存款不诚实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单位存款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为单位职工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二)存款中的其他不诚实行为。
第三章不诚实的认定
第十条个人不诚实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即一般不诚实行为、严重不诚实行为和严重不诚实行为。
第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文件等欺诈手段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未遂;
(二)编造或者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材料等,企图非法获取公积金贷款的。;
(三)有偿还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2期;
(四)1年内3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五)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列入失信行为:
(一)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和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二)有偿还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3至6期;
(三)1年内3次以上的一般失信行为;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包括企图提供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非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二)编造或者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材料等非法获取公积金贷款的。;
(三)有偿还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期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1年内3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
(五)被市中心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失信惩罚
第十四条对一般失信行为的个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处罚,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1)信用提示。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不诚实信息,提醒他们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访谈。对个人进行了访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于诚实的面试,面试笔录应按照规定制作。
个人在收到信用提示后,无故不纠正相关不诚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面试,或不落实面试事项,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按严重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2)书面通知单位;
(三)3年内取消不诚实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四)3年内取消不诚实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第十六条个人因严重失信,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一)作为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公众披露不诚实信息;
(三)取消5年内不诚实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四)5年内取消不诚实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第五章不诚实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个人不诚信情况下,各分中心应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个人不诚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根据本规则制定不诚信等级。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向市中心职能办公室报告不诚信程度。
第十八条市中心职能处室根据事实核定失信等级,其中核定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为严重失信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分中心根据市中心的核定结果,按照本细则进行具体处罚。实施前,应当将鉴定结果、处分措施等书面告知不诚实的个人。
第二十条市中心各职能机构应定期向市信用中心基础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不诚信个人名单,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严重不诚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出现许多不同类型的不诚实行为,从发现之日起,根据不诚实行为的类型进行记录、评分和处罚。如果个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不诚实,将根据条例采取额外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各分中心在实施信用处罚时,应督促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对于轻微或最初的不诚实行为,教育和指导应优先考虑,有或无处罚。
第二十三条个人对失信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在异议处理期间,不诚实行为记录的公示和处理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个人无主观原因故意毁约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用修复程序按照《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市中心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七章补充规定
标题: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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