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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暂停向本市户籍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单位的非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对于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将暂停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今天(10月3日)晚,苏州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决定在扶苏[2016]119号文件所载“苏联第十五条”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监管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逐市政策”的总体要求,市政府在扶苏[2016]119号文件“苏联第十五条”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进一步的调控措施。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改善土地出让条件。
根据地块确定的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的公共设施、人才公寓等建设要求;合理设定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和报价区间,对于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扶苏[2016] 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销售。为了保证商品房建设质量,促进土地带设计方案的转让,可以采用限价销售作为投标条件。增加保障性住房(固定销售商品房)和人才公寓上市。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房购买政策。
非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苏州市(含吴江区)、昆山市和太仓市累计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向本市1户以上非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暂停向本市户籍在3人以上的家庭出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不合格的购买者出售商品房。买方需提供现有住房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从苏州引进的各类外籍人才,参照相关文件执行苏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的规定,在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首次购房和首次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根据市政府最新监管要求,通过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提出以下进一步要求。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买过的住房)。根据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二)为有购房贷款记录,但在申请购房贷款时没有实际住房的居民;对于有一套住房但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或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从30%调整为50%。
(三)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的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四、严格控制公积金贷款。
首次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将保持不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家庭贷款最高限额由目前的7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住房总价格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格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从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调整为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增量循环交易商)。
五、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价格,价格部门通过严格的成本核算确定备案价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披露所有准售房屋和每套房屋的价格,实际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产品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的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同类房屋的平均成交价格。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住房建设、土地、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囤积居奇、囤积居奇、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高房价、变相涨价、加价或其他收费等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商品房销售“一价结算”和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价格申报和发放预售证书、不允许网上销售、限制参与土地拍卖等处罚或处理措施。他们的违法行为将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公安部门将加大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4日起实施。本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商品房、二手房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除了在10月4日之前签署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房价的预售房屋。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含吴江区)、昆山市和太仓市。张家港市和常熟市根据本地实际,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标题: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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