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59字,读完约3分钟
【简介】:2019年5月11日,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原文如下。
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居者有其屋,不投机倒把”的立场,落实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的要求,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准确实施政策,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市政府进行了调研。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扶苏(2016)119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扶苏(2016)150号)的文件政策,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土地出让报价规则,将土地出让报价条件从固定值调整为区间设置。如果土地招标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的10%(不含10%),预售许可证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如果投标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的5 ~ 10%,预售许可证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土地招标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后转为一次性出让方式的规定,调整为市场指导价的10 ~ 25%,后转为一次性出让方式。一次性报价间隔应相应调整。土地出让计划和出让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出让土地的具体招标规则和相应要求。
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等一些重点区域(东起京杭运河,西至珠江路,南至朱元路,北至邓威路)对新建商品房的转让实施限制。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对转让区域内新取得的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网上签约的项目)的转让予以限制,自取得房地产证之日起三年内,买受人不得转让。
三、苏州工业园区要落实限制二手房转让的措施。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购买者通过二手房市场交易新取得的房地产证,五年后方可转让。
四、苏州工业园区和其他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和完善区内教学用房的学位政策。
五、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对新取得预(销)证的商品房,实行人才优先购买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优先将50 ~ 60%的房屋许可建筑面积出售给在苏州工业园区就业、自主创业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人才。人才认定的具体标准和优惠购买政策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1日
特别提醒:
微信搜索<苏州新闻网>,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注意苏州新闻网的微信公众号(标识:)。在对话框中:
(1)回复“定居”:查看《2019苏州定居指南》,申请网上定居,电话咨询位置
标题:苏州2019年5月11日房地产限购政策原件阅读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fc/2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