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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7月24日晚,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附加内容是什么?请看下面!
原件: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原件)
第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有限购买和升级)
非居民家庭在苏州市、昆山市、太仓市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提供苏州市内连续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政策解释:
1.范围对象:
苏州、昆山和太仓的非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
2.购买条件:
应提供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连续2年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社会保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指苏州市范围,包括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
二、扩大实施房屋转让限制的范围
(销售限额扩大)
苏州将实施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转让限制。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内新购置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网上签约的项目),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3年后方可转让。
二手房只有在购买者通过5年的市场交易取得新的房地产证后才能转让。
政策解释:
1.范围对象:
限制苏州市区内,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转让。
2.新房转让条件: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市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申请草签的商品房,自取得房地产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二手房转让条件: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二手房只有在购买者通过5年的市场交易取得新的房产证后才能转让。
原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已由买卖双方草签并提交限购验证,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买合同,并能提供已付房价款(包括首付、首付或部分房价款),且上述资料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提交交易管理部备案,原政策仍适用。
(本意见自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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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房地产市场监管2019附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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