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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市出台了全省首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不诚信处罚实施细则》,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细则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鼓励个人诚实守信,对不诚实行为进行处罚。苏州市出台了全省首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不诚信处罚实施细则》,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处罚和管理。

个人不诚实包括提款不诚实、贷款不诚实、贷款后还款不诚实和存款不诚实。个人不诚实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不诚实行为、严重不诚实行为和严重不诚实行为。对违反承诺的行为,在相应的点、等级和层次上有相应的处罚。

对于个人的普遍不诚实行为,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来惩罚他们,并敦促他们停止不诚实行为并进行纠正。

(1)信用提示。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不诚实信息,提醒他们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访谈。对个人进行了访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于诚实的面试,面试笔录应按照规定制作。

个人在收到信用提示后,无故不纠正相关不诚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面试,或不落实面试事项,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按严重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2)书面通知单位;

(三)3年内取消不诚实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四)3年内取消不诚实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对严重失信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处罚:

(一)作为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公众披露不诚实信息;

(三)取消5年内不诚实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四)5年内取消不诚实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对于个人失信,各分中心应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个人失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根据本规则制定其失信等级,经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向市中心职能办公室报告。

市中心职能办公室定期向市信用中心基础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不诚信个人名单,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严重不诚信行为。

《细则》还规定,主观上没有故意违背承诺的个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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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规则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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