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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才取得,是否可以“购买并结算”?苏州新闻网为您提供相关问题的答案。
2016年7月20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扶苏[2007]124号)将同时废止。
根据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的“购房落户”政策,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购买7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籍登记: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并与城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营和开办企业3年以上,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分析:这与《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增加了“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什么意思?
如果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据苏州市户籍管理部门介绍,2016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人不能直接以“购买75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房”的方式落户,而是可以通过“积分入户”或其他方式落户。
换句话说,如果房产证是在2017年1月1日当天或之后取得的,则不按照“购买7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的条件结算,而是可以通过“积分到户”的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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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6年12月31日以后苏州可以申请购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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