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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开发企业的投机倒把、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31项违法行为。昨日(8月15日),苏州市住房和建设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行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从现在起到12月底,他们将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危害全市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混乱,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打击侵害人民利益违法行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精神,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首次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控制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混乱的通知》(建[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8月中旬至12月底开展专项行动,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房地产市场监管为切入点,通过行业管理和部门联合执法,重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将违规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房地产投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首付贷款”,以及变相的首付融资和分期付款购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被监管提供中介机构和“团体租赁”中介服务违反法律法规,无照和无证房地产企业将被取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整治的重点
(a)房地产投机
1.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从底层做起,垄断住房供应,操纵住房价格;
2.进入销售环节后,物业囤积居奇;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渠道编造和传播房地产虚拟信息;以雇人制造哄抢房屋的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物价;
4.通过变更预售合同和购买房屋对未交付的商品房进行投机倒把。
5.通过提供“首付贷款”或采取“首付分期付款”等形式,非法提前或变相提前为房地产投机者首付;
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促销回扣和管理行为;
7.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投机性房地产集团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8.在执行房地产管制政策期间,避免向没有资格购房的群体买卖房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行为
(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向买受人隐瞒抵押、扣押等限制交易信息;
2.促进不同房价的“阴阳合同”的签订,避免房屋交易的税费;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知道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诱使当事人签订购买合同,并在当事人未达到购买意图时,通过不退还定金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 .为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
(五)非法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6.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挪用租赁房屋的保证金或定金;
7.强制提供代理服务和担保服务;
8.未经客户委托发布房源信息,违反规定提供房源信息列表服务的;
9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
10 .房地产租赁机构接收高价进房委托、低价出租的不正常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买受人应当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认购费、诚意金等。通过认购、认购、预订、编号、售卡、银行预存款等方式向买方收取。
2.不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出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买者合法权利(如捆绑停车位、装修、购买定金超过购买者应支付的定金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提价或者恶意增加购买者负担的行为;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知道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诱使当事人签订购买合同,并在当事人未达到购买意图时,通过不退还定金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 .为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
5.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抵押贷款;
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法律义务,增加买方的责任,排除买方的合法权利;
7.无偿土地出让价格、闲置土地、囤积土地进行投机倒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用地行为。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扭曲相关房地产政策,误导买家的市场预期;
(二)发布虚假的房屋资源和价格信息,欺骗和误导购买者;
(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的;
4.承诺在房地产广告中购买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地产升值或投资回报;
6.发布虚假和谐音的广告语言(如:X城市的追求和“上升”的声音),迷惑人们,诱导消费。
三。实施步骤
(1)动员和部署(8月底前)。各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要根据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设立投诉热线和信箱,收集违法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专项行动,整顿房地产市场混乱局面。同时,加强对对方情况的组织控制,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指导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产业司。
(2)检查整改(9月1日-10月31日)。当地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建立台账资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揭露典型案例。
(3)双重随机检查(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了一个双随机的方法,交叉检查和总结的结果,在检查和整顿阶段暴露的问题,在城市的10个部分,以处理一些非法企业。
(四)总结监督(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在12月31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进行总结和查处。组织监督处理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做好省住房和建设厅监督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把打击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混乱的重中之重。在上述整治重点的基础上,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项行动的有效性。为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面调查,准确打击(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要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发展情况,及时报告典型案例。
(二)引导舆论,加强宣传。各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率先建立了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宣传、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银行监管、公积金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格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在实施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整改不力、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监管。对涉嫌隐瞒保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
(4)标本兼治,长期管理。要把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强化管理和改善服务、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设。通过推进专项行动,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五、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了有效开展这项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结合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如下:
住房和建设部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提出专项行动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组织专项检查,打击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控制房地产市场混乱;负责组织查处开发、建设、预售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
宣传部门:参与专项行动;引导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理性住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公安部门:参与专项行动;根据功能的划分。对房地产市场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331”专项办公室为基本阵地,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群租”和“三位一体”场所专项整治。
工商部门:参与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的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同住房建设、价格等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
司法部门:参与特别行动;协调开展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专项行动的法律氛围。
价格部门:参与专项行动;检查在建已进入预售阶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格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不按规定或不按规定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价外加价、高于注册价格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的非法费用。
税务部门:参与特殊业务;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表的执行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税等违法行为。
银监局:参与专项行动;负责调查和处理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洗钱和“贷款限制”政策。
公积金中心:参与专项行动;协助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为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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