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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从2015年6月1日起,除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将被取消。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强调同时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管制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是什么?将实施什么处罚?让我们和边肖一起学习吧。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管理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为了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作用,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取消大部分政府定价药品,加强对药品市场定价行为的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NDRC[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通知》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竞争不足的药品和针对特殊患者的特殊药品的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有利用药品价格改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下列违法行为。

取消大部分政府定价药品,加强对药品市场定价行为的监管。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2.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

4.伪造原价、虚假定价、打折前提价、误导性价格标签、隐瞒价格情况等价格欺诈行为;

5 .擅自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或变相涨价的;

6.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容忍政策的;

7 .公共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价格上涨政策的行为;

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成本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成本药品日均成本标准的;

9.政府制定的药品超过了最高零售价格。

10.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物价部门将如何加大对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利用药品价格改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病人专用药品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严惩,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纳入价格信用记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的产品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为什么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药品价格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调控相结合。在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成本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的合理形成。

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证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推进职能转变,加快工作重心向过程和事后监督的转变,也是价格管理部门的必然要求。它必须得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取得扎实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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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取消大部分政府定价药品,加强对药品市场定价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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