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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调整苏州市工业工人常规待遇标准。2017年6月30日之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产业工人(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领取生活护理的产业工人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产业工人可以领取新标准。
一、调整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
二。调整标准
(1)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工伤职工从一级伤残到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额如下: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如果调整后的增幅低于原处理的6.5%,则应予以弥补。
(二)五至六名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调整月伤残津贴,增加6.5%的伤残津贴。如果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每人增加110元。如果调整后的增幅低于原处理的6.5%,则应予以弥补。
(4)按完全无能力照顾自己、大部分无能力照顾自己和部分无能力照顾自己三个等级,每月生活照料费用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和1997元。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增加的待遇调整基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工伤保险但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拨付。
四.相关数据口径
(1)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2)从2017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职工死亡生活费、护理费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的计算和分配基数为6656元/月。
标题:苏州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一级伤残月增加,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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