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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苏保勋(记者邹强)昨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市法院审理虚假诉讼的十余个典型案例,以实例警示全社会虚假诉讼的巨大危害性。
日前,太仓市法院依法对两名伪造、变造借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被告进行了宣判。
本院查明,于2000年11月向沈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除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人签字外,其余借条均未填写。之后,偿还了部分利息,并将40万元返还至沈指定的朱账户。申以未还利息为由,拒绝归还的借据。2000年11月,申篡改借条,指使应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损失。然后法院裁定应该胜诉。此外,沈与朱合谋编造了朱向沈借款80万元的事实。沈拼凑银行流水,伪造借条,将朱告上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沈胜诉,使债权人无法顺利执行朱名下的房产。
去年5月,经举报,沈、朱违法犯罪行为被曝光。最终太仓法院判处被告人沈虚假诉讼,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朱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银行转账550万元的电子收据作为证据,要求被告偿还贷款。但法官到银行调查取证时发现,被告人李在借款日收到550万元,立即将450万元转回给原告人张。对此,张向法院写了口供,承认自己在庭审中多次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被法院罚款3万元。
在姑苏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被告和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付款人的联和收款人的预留联,共同对王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作出了说明。对比后,王提供的收单原因标注为当年物业费,而物业企业提供的对应票据在当年物业费后添加了1-6月字样。法院认为,物业企业私自篡改征收单位留存清单,提高物业费征收标准,是伪造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据此,法院决定对物业公司罚款5万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起诉,适当行使权利,依法主张需要;无视事实、虚假陈述,不仅影响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将受到司法机关的严惩。
标题:[本地]篡改保留联提高收钱标准 物业企业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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