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36字,读完约2分钟

苏宝勋(苏宝荣媒体记者邹强通讯员刘彤)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偷偷扣除差价4万余元。事件发生故障后,买卖双方委托其他中介企业完成后续的过户和交易手续。原房产中介对此无法接受,起诉买卖双方收取代理费。昨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裁定,原房地产经纪人无权向买卖双方收取中介费。

此前,经与中介企业联系,张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孙女士,合同约定的房款总价为143万元。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在面对面的信息中惊讶地发现,居间人张先生与出卖人最终确定的房屋总价款仅为135万元,而买受人孙女士指定的交易总价款为143万元,包括税费、判决费、后续手续费及代理费共计39312元。除去上述39,312元的手续费后,买受人孙女士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为139万元。与卖方张先生支付的135万元人民币的差价高达4万元,中介企业一直无法向买方孙女士做出合理的解释。

针对上述中介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买卖双方委托其他中介企业完成后续的过户和交易手续。原中介企业以违约为由起诉买卖双方支付中介费。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企业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如实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本案中,中介企业未能及时、如实告知双方房屋总价、税费等交易费用明细,导致本案涉及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介企业作为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机构,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因此,中介企业无权要求买卖双方向其支付中介报酬,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院裁定,中介无权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中介费。

法官提醒,市民在处理二手房时应保持警惕,认真审查中介提供的合同文件,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每笔费用的来源和细节,拒绝承认混淆账户或签订混淆合同。

标题:[本地]中介吃差价,还想收中介费?法院判决房产中介无权向买卖双方收取中介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xw/25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