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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7月24日晚,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小版本带给你最新的解释。
原件: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原件)
政策解释:
一是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市场供需适度。严格执行土地收购自有资金申报核查制度,招标企业应说明土地收购资金来源并做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的投标保证金调整为30% ~ 50%,具体在出让公告中确定。投标人申报自有资金不实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或终止转让合同,没收保证金,并将投标人的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企业诚信体系。鼓励住宅用地实行“限价房、限价房”出售。
解释1:
1.自2002年以来,我市建立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的机制。今年,市政府确定城市住宅用地规划供应面积为6000亩(其中政策性住房不少于1800亩)。鉴于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迅速、周期短,为进一步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五类”控制目标,在严格执行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和市场供求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计划,以更好地发挥供应计划的导向作用。
2.在住宅用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土地购买资金来源,并在登记阶段做出承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如果发现投标人申报的自有资金不真实,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保证金将被没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如发现受让方对自有资金的申报不实,应终止出让合同,没收定金,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3.鼓励实行“限价房和限价房”出让方式。在现有“一次性报价”公开出让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明确出让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的价格要求,引导投标人进行审慎合理的报价。
第二,调整居民购买政策。非居民家庭在苏州市、昆山市、太仓市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提供苏州市内连续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解释2:
1.经营范围:苏州、昆山、太仓的非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
2.购房条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连续2年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社会保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苏州主要城市范围,包括苏州市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
三、扩大实施住房转让限制的范围。苏州将实施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转让限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内新购置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网上签约的项目),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房只有在购买者通过5年的市场交易取得新的房地产证后才能转让。
解释3:
1.范围目标:限制苏州市区内,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内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转让;
2.新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区内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申请首字母的商品房,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二手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购买者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新的房地产证满5年后,二手房方可转让。原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已由买卖双方草签并提交限购验证,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买合同,并能提供已付房价款(包括首付、首付或部分房价款),且上述资料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提交交易管理部备案,原政策仍适用。
四、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加强房地产贷款的宏观审慎管理。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督促银行机构将房地产贷款在新增贷款中的比重控制在合理水平。对明显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提清算管理,实行预售备案价格警戒线管理。综合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
解释4:
1.在确保苏州市首套住房信贷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信贷资金合理需求的条件下,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比例,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增速过快的银行机构给予监管建议。
2.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明显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不审慎放贷的银行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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