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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从2015年4月1日起,新的苏州救护车收费标准将在苏州主要城市实施。新标准规定救护车不区分车辆类型,里程计算方法为患者上车并被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前实际行驶的公里数,不按往返里程计算。
苏州市发布《关于规范救护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将于今年4月1日起在苏州主要市场实施。
《通知》规定,院前急救车辆5公里以内收费标准为40元,5公里以上收费价格为4元/公里(单向收费);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收费标准为10元/公里(单向收费);院前急救和重症抢救费用,每次90元,包括出诊、诊断、治疗、监护、监护、护理、注射、氧气、材料、消毒、担架等。;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心脏电除颤、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图检查、骨折外固定等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收取费用;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每小时每车300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当时不收费,以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救护车收费和价格
编码
项目名
项目内涵
排除
收费项目等级
充电装置
价格(元)
解释
1106
6.救护车费
110600001
救护车使用费
不包括院前急救和重症抢救,不包括过马路、过桥的费用
C
公里
110600001-a
救护车使用费(一)
指在急救区域内使用车辆。
公里
起价为40元/5公里,超过5公里,每增加1公里收费4元(增加≤0.5公里,不收费;如果增加量大于0.5公里但小于1公里,则收费应为1公里)。
110600001-b
救护车使用费(b)
指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穿越急救区域或运送伤病员。
公里
10
作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以向下浮动,浮动标准不受限制。
110600002
重大事件医疗保障服务
指企事业单位备用车辆服务的主要活动。
C
汽车。小时
不超过300
从一小时开始,将伤员送往治疗目的地的费用单独计算。
110600003
院前危重抢救
指院前医疗人员现场抢救的危重病人。不包括心脏电除颤、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图检查、骨折外固定。
药物、血液和血液成分
B
然后
90
要求符合《急危重症及需要急救的诊疗规范》(国卫办易发[2013]32号)的要求。如果由于患者的病情只提供了部分内容,费用将按照本项目的相应价格收取。
110600004
心脏电除颤
B
然后
60
110600005
心肺复苏
B
然后
130
110600006
气管插管
指口腔插管
导管
B
然后
50
110600007
呼吸机辅助呼吸
B
小时
15
110600008
常规心电图检查(十二通道)
B
然后
30
110600009
骨折外固定
外部固定材料
B
然后
50
附件:关于规范救护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加非字[2015]24号
市(区)物价局(办公室)、卫生局(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急救中心: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救护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嘉一〔2014〕353号)精神,现将我市规范救护车收费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救护车收费标准
1.院前急救车辆:5公里以内收费标准为40元,5公里以上收费价格为4元/公里(单向收费)。
2.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收费标准为10元/公里(单向收费)。
3.院前急救及重症抢救费用(代码:110600003):每次90元,包括出诊、诊断、治疗、监护、监护、护理、注射、氧气、材料、消毒、担架搬运等。
4.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供心脏电除颤、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图检查、骨折外固定等服务。应当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收取费用。
5.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每小时每车300元。
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当时不收费,以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护车收费的内涵及解释
1.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是指苏州市的急救范围,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的规定;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是指穿越急救区域或用于运送伤病员的车辆。
2.救护车不区分普通型、监护型、负压型或进口和国产救护车类型;救护车里程的计算方法为救护车送至医疗机构治疗前患者的实际里程,不按往返里程计算。
3.院前急救是指院前急救(如心脏骤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多重严重创伤等)。)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急危重症救治标准及诊疗规范》(卫办[2013]32号)执行。
三、抢救费管理要求
1 .救助费服务项目由省级统一立项,各地应急机构不得自行立项、分解收费。
2 .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备用车辆服务坚持自愿委托,按照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明确服务内容。
3.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价和收费,提供统一的财务票据,实行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做好收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4.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大城市实施,原收费标准和规定同时废止。各地应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9日
标题:苏州救护车收费将于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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