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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5日,苏州市政府发布了《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最高补贴额度。
省市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
据苏州新闻网报道,近日,苏州市政府发布了《苏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最高补贴额度,要求各省、市(县、区)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超过80%的,按汽车价格的80%给予补贴(40%由省财政、市(县、区)财政承担60%)。其中,汽车价格指扣除国家补贴后的江苏销售价格,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
据了解,在原省市财政补贴规则中,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等车辆的购买有明确的补贴标准。补充规定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补贴上限。
《补充规定》还规定,苏州范围内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苏州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可以享受苏州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无需设立独立的注册销售子公司。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县、区)财政不再给予车辆购买补贴。
在新产品研发方面,《补充规定》调整了奖励标准,明确要求享受研发奖励的新产品实际销售额(销售数量10辆以上)。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供说明和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在申报奖励时对车型销售的影响。
《补充规定》建议实行备案制度。自发出之日起,任何进入苏州地区销售的外国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必须到苏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
(3)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要求;
(四)售后服务保证能力、质量保证承诺;
(5)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标题:苏州宣布新能源汽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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