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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厅、局,省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与管理相结合、优化服务、促进群众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管理层面行政审批42项、管理层面行政确认等权力项目1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20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宣布取消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及时停止审批,切实加强事后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要及时有序地承办,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审批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管理层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共42项)
2.管理层行政确认和其他权力事项目录的取消和下放(共18项)
3.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目录(共20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这是公开发布)
附件1:
管理层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共42项)
序列号
项目名
审批部门
设置基础
处置决定
评论
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取消
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子项目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取消
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子项目
3
跨地区城市开展慈善捐赠活动许可
省民政厅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取消
建议省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
4
复制、转让、出借测绘成果进行审批
省测绘局地理信息
《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号。第79次)
取消
建议省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
5
矿业权价格评估和备案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源开发[2008] 182号)
取消
6
矿泉水注册
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1998年第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登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327号)
取消
7
渔业专用助航设备的设置、拆除、移位等变更审批
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第187号令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3号令)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8
批准在渔港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9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取消
省里办理其他权力事务
10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年以上危险废物发放、变更和贮存审批的3个分项)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分散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批准,应当委托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1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苏
分散到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属于“省级企业投资建设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子项目
1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的再认识
省运输厅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3
允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辆、履带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器和工具
省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取消
属于“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许可”分项
14
调整或更改收费道路交通标志及标记的许可
省运输厅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涉及普通公路的部分移交给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高速公路的部分保留在省级。
属于“涉及公路经营许可”的子项目
15
审查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清单
省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
取消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的审查。
16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
省教育局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和《自费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取消
17
国家林业局推广国外引种试种圃资格认定初审
省林业局
《国外引种试种大众苗圃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取消
18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木板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省林业局
《松材线虫病木材加工板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取消
19
外省肥料注册产品的注册和审批
省农业委员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2009]2号)
取消
20
签发进口兽药通关单
省农业委员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当地人民政府口岸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1
蚕种检验机构的确定
省农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蚕种管理办法》(法令)。农业部第68号令)
取消
22
蚕桑杂交品种出口审批
省农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蚕种管理办法》(法令)。农业部第68号令)
取消
23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许可
省农业机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分散到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4
其他部门建设、撤销气象台站的批准
省气象局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取消
25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省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取消
26
气球放行资格证书年检
省气象局
气球发射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取消
2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考试
省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取消
2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考试
省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取消
29
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审查
省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动部〔1994〕222号)
取消
30
执业药剂师注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1999年第34号)
分散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1
医疗机构设立审批(部分下放)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江苏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检查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发〔2009〕119号)。
除三级医疗机构外,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均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目
32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包括变更、注销和重新注册)(部分分散)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外,其他部门和省级三级医疗机构应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目
33
医疗机构核查(部分分散)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外,其他部门和省级三级医疗机构应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目
34
审批设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博物馆性质文物收藏单位的申请
省级文化遗产管理局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取消
更改为归档
35
外国用户设立、使用无线电台或携带无线设备入境审批
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取消
36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关闭办事机构,撤销审批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取消
37
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检验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总局2006年第5号公告)
取消
38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员注册
省质监局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发〔1996〕79号)
取消
39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4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41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取消
42
建立专门档案或部门档案审核
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转向内部管理事务
标题:2016年江苏省政府第一号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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