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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苏州市工伤职工常规治疗标准将正式调整,每人每月一级伤残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90元,三级伤残增加280元,四级伤残增加270元。
据惠州市劳动总网报道,3月14日,苏州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表示,苏州市工伤职工常规治疗标准已正式调整。调整范围包括今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费和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但不包括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细则】苏州市产业工人常规待遇标准调整内容
目标受众:2015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
1.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如下:一级伤残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90元,三级伤残增加280元,四级伤残增加270元。
2、五至六名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10%增加伤残津贴。如果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4.月护理费根据总自理、大部分自理和部分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790元、2232元和1674元。
根据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的计算,符合上述定期待遇调整第1项和第3项的,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增长额低于原待遇10%的,予以补偿。
支付来源: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增加的待遇调整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工伤保险但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拨付。
【新规定】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包括明确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法律后果。工伤治疗标准提高了。因工负伤的治疗和康复,按住院天数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负伤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住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支付。
2015年6月1日,江苏省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该办法正式实施
今后,工伤保险将不再仅限于企业,江苏省所有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将参加这项保险。
保险对象是从企业到所有雇主。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需要支付。从这个月开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从“治病”到防灾。工伤保险是为了确保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人得到医疗和经济补偿。新实施的措施还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纳入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的待遇告别了“同伤同价”。如果员工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基金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规定终止或者终止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支付一次性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同样,残疾人就业补贴根据残疾程度统一分配,不再与雇员的服务年限挂钩。伤残津贴不再按系数调整。
请注意工伤保险的细节:苏州工伤保险
标题:苏州市工伤职工定期治疗标准根据工伤等级调整每人每月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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