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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在《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一年零三个月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98版被废止。18年来,旧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一直受到公众的批评。

据Sina.com介绍,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宣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和公安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于3月16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旧规定】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不再适用于当代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1998年2月实施以来,已有18年的历史。旧法规(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因交通拥堵恶化和当今时代公共交通需求的发展而受到批评。

1.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有偿出售和转让的内容,它已成为分包合同下“兼职资金”的来源之一。

2.对出租车服务的规定,如举手和招募汽车,不符合当前网络的新要求。

3.对旧法规的严格控制导致近年来运营车辆数量的增长停滞不前。

4.出租车行业最根本的顽疾在于车牌系统。这也是决定取消出租车管理措施的核心逻辑。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后,更多的收入将流向司机,他们甚至可能在未来拥有自己的定价权。

《出租车运营和服务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一年多了。

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由交通运输部于9月30日发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新规(参照《出租汽车运营和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汽车的位置,以区别于公共交通和地铁等公共交通方式。《条例》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车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自身发展方向。在一些公共交通系统不完善的小城市,出租车可能需要发挥公共交通的功能,调整服务方式和运输价格,以满足居民的基本出行需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和旧规定有什么区别

2.新规例清楚订明,申请经营的士服务,必须先取得的士经营权,并对司机、管理系统、营业处所及停车场有相应的要求。已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应当具备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并取得道路运输证。

3.新法规设计了一个系统来规范出租车经营权的管理:

一是明确落实经营权的期限,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分配经营权。

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车经营者签订运营协议,并与《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评估办法》有效衔接。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评估结果挂钩,体现优胜劣汰的方向。

第三,如需转让车辆经营权,需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明确经营期限为剩余期限,以表明经营风险。

4.新的监管系统对出租车服务进行监管:

一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行为、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做出全面、详细的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是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依法处理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的休息权利,依法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5.新规则对出租车呼叫服务流程、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各种呼叫服务的标准化发展。针对近年来我国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而出现的新型服务模式,新规定总结和借鉴了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发展预约出租车的经验,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角度出发,建立了只允许预约出租车、不允许人们在道路上巡航载客的预约出租车服务模式,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和旧规定有什么区别

【比较】取消《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可以钻“0+sub”。

1.出租车管理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国家完全放弃监管。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出租汽车网上订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份文件的初稿自去年十月十日起已公开了一个月。在这些政策真正颁布之前,出租车和在线汽车预订行业的未来模式只能看得很清楚。

2.这一废除并不意味着在线汽车电话是合法的。

交通部发布的《网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明了改革方向。像滴滴这样的网络租赁平台在运营之前,需要向位于各区的市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许可。

3.取消的士业务后便不再获批准,这是一个错误的理解。

交通部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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