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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从7月1日起,苏州市失业保险最低标准从每月975元提高到每月1053元,首次突破1000元。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报告,从7月1日起,苏州市失业保险的最低标准从每月975元提高到每月1053元,首次超过1000元。失业救济金的最高标准仍然是1820元/月的标准,那些享受延长失业保险福利的人是根据调整后的最低标准。
【具体】调整苏州市失业保险最低标准
调整时间:从7月1日开始
调整内容:苏州市失业保险最低标准从每月975元提高到每月1053元,失业保险最高标准仍为每月1820元。
此外,还将根据调整后的最低标准延长失业保险福利。根据苏州市规定,苏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已在苏州市区缴纳失业保险费共10年。如果他们有求职的愿望,但由于自己以外的原因不能就业,他们可以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延长的失业保险待遇从批准后的次月起按同期失业保险待遇最低标准支付,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保证:为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享受新的待遇标准,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首先调整了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参数,确保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新增员工能够按照新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按照新标准调整了符合标准调整条件的员工的补偿,进一步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关注】新形势新标准
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襄城区5000人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调整。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消费成本逐年上升,失业保险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2016年上半年,苏州市共发放失业保险金11.55万人,共计5.03亿元,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9452.65万元。
问:谁可以获得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单位;
(2)不是因为我想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他们工作的单位和他们自己在失业前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他们将有权享受每满一年2个月的时间(根据《就业登记证》的记录),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标题:苏州市失业保险最低标准调整为每月1053元,首次突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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