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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江苏省物价局正式发布《江苏省药品价格行为市场监管规定》,将于8月10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江苏省将记录重要常规药品和价格异常波动药品的价格,并将采访价格过度上涨的经营者。这在这个国家还是第一次。
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价格的市场调节,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的市场调节价格行为。
本细则所称药品价格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含税出厂(港)价格、药品流通企业的进价和批发价、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进价和零售价。
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根据药品成本、综合市场供求、同类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四条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要求计算药品价格。药品价格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1)生产成本。它主要由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直接人工工资、燃料和动力成本、制造成本等组成。
(2)期间费用。它主要包括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费。
(4)利润。利润应设定在合理的利润率,根据药物类别和创新水平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内部价格管理职责和程序,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药品经营者应建立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主要包括:
(a)分类账系统。主要项目有:反映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和购销情况的台账,反映原始价格信息的台账,对于价格涨幅大、波动频繁的重点药品,还应建立价格调整成本专项台账。
(二)价格调整管理制度。固定价格调整管理制度是经营者规范内部价格管理秩序的制度。主要包括:固定价格调整程序管理系统、价格匹配管理系统和价格折扣系统等。
(3)药品价格报送和信息沟通系统。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数据,包括出厂价(港价)含税、批发价、进价、零售价等。按照规定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改进建议,积极提供价格涨幅大、波动频繁的药品价格动态信息。
(4)价格标签制度。药品经营者销售药品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定价单位、零售价格、价格申报电话等信息。药品价格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换价格标签。
药品经营者反映的生产成本、经营成本、价格调整成本表明细账、固定价格调整管理系统等报送的价格信息,作为物价部门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成本调查的重点审核数据。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努力改善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保持不同剂型、规格、同一名称包装药品的合理价格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药品价格水平。
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差价政策。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提价率应当根据药品零售包装的实际购买价格和高价格低差价率、低价格低差价率的提价原则自主确定。
第八条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和价格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如果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没有明显增加,投标价格不得大幅度增加。
药品集中采购(谈判)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维护采购双方的合法价格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药品采购和谈判活动,并有义务为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政府主办的药品集中采购(谈判)监管平台应当免费为药品采购(谈判)供应商提供全程服务,不得违规收费。
药品集中采购(谈判)机构应当在招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药品招标谈判价格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信息。
第九条全省低价药品实行动态目录管理,由省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临床使用等因素评估后进行调整。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在日平均治疗费用标准内自主定价。
第十条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创新专利药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药品成本调查,成本价格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价格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进行动态管理,价格涨幅由顺佳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药饮片的市场价格进行价格征收,指定的征收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价格。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在设置新品种或者调整制剂价格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物价部门。物价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明码标价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涨幅较快或者可能大幅上涨、社会集中度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指导药品经营者制定合理价格。药品价格备案管理细则和备案药品目录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重点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价格竞争不足的高价药品、易被临床滥用的药品、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同类药品成本的药品、国际价格与不同地区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药品集中采购(谈判)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关注药品市场价格变化。重点对创新药物、价格型药物和价格型药物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信息,提高药品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参与制定药品集中采购计划、价格谈判、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规范和监督在此过程中排除和限制市场价格竞争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信息。药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的;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将药品捆绑在一起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储存周期,大量囤积,造成市场供应紧张和价格异常波动的;
(五)伪造原价、虚假报价、虚假折扣、误导性价格标签、隐瞒价格情况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者、有关行业组织和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价格违法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药品经营者守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对药品经营者价格欺诈信息、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医疗保险支付价格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信函、访谈、公告等方式,对不记录价格、价格诚信记录不佳的药品经营者进行提醒和警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鼓励消费者和相关组织对药品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依法受理和调查价格举报投诉,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引导药品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规范会员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督促药品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开展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6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标题: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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