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741字,读完约7分钟

【指南】:苏州市物价局10月17日发布信息。制定并颁布了《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服务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理费和专项服务费,纳入运营服务费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管理,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NDRC价格[2015]129号)、《江苏省价格目录》(苏家规[2015]2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家规〔2015〕4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扶苏〔2014〕108号)。

阅读《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含所有县级市、区)按照《养老机构设立办法》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在民政、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理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纳入运营服务费管理。

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费实行分类管理。

㈠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

公共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区物价部门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水平,实行分级定价。同时,应根据扣除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并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公共建设(公共)民办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相关协议或委托协议合理制定;私营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阅读《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二级养老机构伙食、代理费:

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制定,按实际结算。其中,膳食余额累计使用,财务核算单独进行。

三级养老机构专项服务费:

根据实际成本,养老机构将制定自己的价格。

㈣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费: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其客户提供医疗服务,按照相应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第六条公共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应提出书面价格调整报告,经民政部门批准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固定价格调整报告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㈡养恤金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近两年经营状况和政府财政投入。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

(三)实施现行收费政策(首次不要求)。

(四)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范围及对老年居民的影响分析。

(五)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公共养老机构价格调整频率原则上不少于2年。公建(公)民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和老年人(或委托人)。

第八条老年人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入住期限等权利和义务。如未按协议提供服务,则不收取相关费用。

代理和特殊服务应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协议应当明确机构的具体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征求老年人(或委托人)的意见,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养老机构的基本床位和护理服务不得以代理人名义收取,不得变相变更为特殊服务项目。

第九条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按月收取,并按月公布收费明细。不足一个月的,将按实际入住天数收费。代理费可以按月或按月收取,双方应达成协议。

第十条协议期内退休的,按照实际停留天数计算费用,并退还额外费用。协议期内,需要离开医院但未退出医院的人员,由养老机构与老人(或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公共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的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对丧偶、丧失劳动能力、被剥夺独立生活能力或有其他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私营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考虑保障对象。

阅读《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收费前,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职业资格、基础设施、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公布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和监督电话。在建立门户网站的同时,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并自愿接受老年人、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价部门报送收费信息。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苏州市收费单位收费申报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情况的日报和年报,年报期为当年2月1日至3月30日。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服务费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收费、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和价格调整频率的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名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市、区物价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收费监控制度,定期监控并公布相关养老机构收费情况。

第十六条市、区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公共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自立费或自定标准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代理、特殊需要等名义变相收费。;

二是不按照规定向公共养老机构收费的;

三是不按标准公示收费;

四强制性或变相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五)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行为引诱消费者的;

(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或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

有序;

(八)费用已经包括运营商应该提供的服务,但其他

收取服务费;

㈨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行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本部门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住房、场地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擅自中止或终止服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标题:阅读《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xw/4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