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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0月20日下午,苏州市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草案)》和《苏州市网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苏州市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上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上预约)的运营和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江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出租车服务,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格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邮轮定期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租车运营商(以下简称“网络租车平台公司”)是指建设网络服务平台并从事网络租车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网络的管理,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靖信、公安、工商、质监、价格、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上购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上汽车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市属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上购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公安、税务、网上邮政、中国人民银行等同级部门验证确认的网上服务能力。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汽车业务的外商投资网络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网络订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网络订车平台公司发放《网络订车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经营范围为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客运订车业务。
第六条从事网络租车业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以下的客车,自驾驶证载明的初始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始登记时的实际购买价格和车辆购置税合计不得低于12万元;纯电动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低于250公里;
(4)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运行安全标准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络预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
《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效期自驾驶证载明的车辆初始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8年。
第八条从事网上订票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连续记分周期内无12分记录;(4)无暴力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络订票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合格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后,向合格驾驶员颁发《网络订票出租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网络订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车辆的车主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运营终止的,应将相应的《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网络订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格,具有与车辆运营相关的保险,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运营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网络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车辆维护和检查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网上购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公众开放投诉渠道,当地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网上订票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上订票平台的运价,在网上订票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明确价格,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
第十五条网络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点和终点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运。
第十六条网络车不得使用游行出租车标识,不得安装吸顶灯、空重型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和设备。
第十七条不得在网络上设置旅游出租汽车,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处设置统一的旅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排队点。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对网络汽车租赁业务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标题:苏州市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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