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67字,读完约2分钟
【简介】:从2017年10月1日起,常熟市三环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公告如下。
常熟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常[2017]4号
为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和《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现就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三环路(含)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附图为准)。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增设新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二、三环路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和常驻机构;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托儿所、学校等;
(四)加油(气)站及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输气(油)管道、输(变)电(架空电源、通信线路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在严重污染天气警报期间,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高中入学考试和高考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由公安机关依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该单位将被罚款1000元至5000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其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平台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处罚。党政官员应该带头不放烟花。违反《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受到处罚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从单位绩效考核中扣分。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在此宣布。
标题: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xw/3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