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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为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2018年10月15日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公告如下:
第一,本通知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
(一)注册15年并配备点火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且排放标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标准的小型和微型汽油车;
(二)根据车辆结构应出具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单位的变型证明。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每天上午7: 00至20: 00,在苏红路、兴化街、独墅湖大道、行唐街、东方路、通达路、通湖路、银丰路、靳东路、吴栋南路、吴中路、心有路、太湖西路、福云路、金源路、苏福路、金凤路、泰山路、长江路、城北西路、苏玉章路、阳澄湖西路、永芳路等封闭区域内禁止高排放车辆通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禁止改装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单位通过本市道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限制区域设置禁止通行标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高排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制区域内建立高排放车辆自动识别系统。
四、违反本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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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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