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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诉讼,认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苏宝勋(苏宝荣媒体记者邹强通讯员陶梦音)上级在工作场所多次欺负下级员工,最终被企业辞退,并起诉企业要求赔偿33万余元。昨日,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因职场欺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9月,某企业女员工小李在内网发了一封求助邮件。邮件显示,自入职以来,她不时受到女上司王的暴力攻击。王捏她的手,踢了她很多次。她试图与王沟通,但情况越来越糟。王在团队周会上开始抓起会议室里的投影仪遥控器、笔和鼠标,所有到会的同事都可以作证。除了这些过激行为,王还多次辱骂、侮辱、威胁她。邮件附有小李受伤的照片。
看到这封邮件后,企业高层调整了小李的聘用,开始调查此事。在此过程中,小李向企业调查人员提供了王侮辱自己的录音。在记录的数据中,王警告小李要知道大意,要心软,要有人身攻击的声音。
在得知企业自行调查后,王也采取了行动。她多次告诉下属如何接企业调查员的电话,并多次要求下属在她面前重复。
经调查,公司于去年11月向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王的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王不同意企业提出的终止理由,提出劳动仲裁,认为企业非法终止劳动关系。
今年6月,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不服,向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企业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款33万元以上。
法院认为,结合小李的举报材料、公司办公室同事的调查材料和王的陈述,王在办公室和会场多次向下属员工投掷物品,并有口头和肢体攻击。甚至企图干涉企业内部调查,可以认定王的行为完全是故意的,情节恶劣。明显超越了同事相处和上下级管理的界限,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企业没有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职场人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管理者无权辱骂、欺负、精神攻击下属。本案中,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企业有权相应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名字均为假名)
标题:[本地]因“职场霸凌”遭辞退索赔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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