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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五号),为加强对相关地区重点人员的防控,现利用“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的信息收集功能,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六)

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防控工作的通知》(第5号),为加强相关地区重点人员防控工作,现利用“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的信息收集功能,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移动人员自身必须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的“自我申报”模块进行健康申报和户籍登记,或扫描“自我申报”二维码(见附件),并配合相关方完成健康检查。

二、房屋中介、房屋出租方和分租户必须通过微信公众号“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的“自申报”模块及时申报租户的户籍信息和防疫信息,或扫描“自申报”二维码,或督促租户自行申报上述信息。

三是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督促居住在本区(区)的流动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的“自我申报”模块进行健康申报和户籍登记,或扫描“自我申报”二维码。

四、各企业必须具体负责,根据复工日期,提前3天从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门户网站“企业自主申报”模块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对复工人员进行防疫检查和信息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如实登记备案。

五、施工现场必须在复工后3天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从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门户网站的“企业自主申报”模块下载相关表格,对复工人员按要求进行防疫检查和信息登记,并制作申报清单。

六、建材、汽车、电子等专业市场、个体户等人员要加强控制,2月20日不得开业。同时,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或督促流动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的“自我申报”模块进行健康申报和户口登记,或扫描“自我申报”二维码。

七、对流动人员不主动申报、不落实责任,或隐瞒漏报迟报单位,对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八、请本地区公众监督相关社会实体责任的落实。如发现责任未落实或发现其他疫情线索,可通过微信公众号“苏州新市民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线索报告”模块或扫描“线索报告”二维码提供相关线索(见附件)。如果社区工作者、辅警等上门询问。,请配合并如实陈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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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高新区公告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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