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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苏州市公告第6号,具体内容是什么?让我们看看!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第6号)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要求,为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在火车站、交通路口、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对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进行调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防疫期间,应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有关情况:
1 .过去两周,湖北、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停留、旅游、居住的历史;
2.在过去的两周里,他接触了来自湖北和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的人员,并出现了发烧和咳嗽的症状。
3.附近有疑似或确诊肺炎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有多人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
4.其他可疑的不适症状。
三、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肺炎、确诊患者或需要留在家中或集中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1 .积极配合防疫机构采取隔离治疗、指定医疗观察场所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有关机构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医疗救治中应如实告知疫区居民的居住史、传染病患者的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故意隐瞒上述情况,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以过失和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3.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管理措施。如逃离隔离场所或擅自与他人接触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和流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措施的,可以构成破坏公共服务罪。
预防和控制疫情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需要你们的全力支持与合作。我们坚信,只要我们认真履行我们的法律义务,坚决履行我们的责任,我们就能够赢得防疫和控制战争。
我在此宣布。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总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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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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