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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防疫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防疫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切实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的十项政策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防疫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防疫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切实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的十项政策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地区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条例》)。
二。配套措施
(1)增加财政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第一条各银行业机构积极争取信贷资源,通过培育企业第一笔贷款、展期不还本贷款、展期贷款、增加信贷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应避免盲目撤贷、断贷、压贷,允许适当展期,并提供良好的贷款展期服务。特别关注高质押率上市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最大限度帮助上市公司度过难关。(负责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
2.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断降低。
第二条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降低成本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鼓励“三需一重”重点领域和金融困难的中小企业将贷款利率下调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负责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
第三条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滞留的中小企业,纳入30亿元规模的“高新技术贷款”支持范围。他们将在区域内从事“信用保险贷款”和“分行贷款”业务规模。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加大企业融资信用增级力度,支持各银行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创新局、苏金控)
第四条提升2亿元再融资资金池的服务能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滞留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列入龚欣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和高新区重点支持名单的中小企业实施“一企一策”重点支持,确保企业充分利用再融资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负责单位:区经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苏金融监管局)
3.发挥政策性银行“国家队”的作用。
第五条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苏联分支机构的专项融资产品和服务,充分满足防疫融资需求。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6亿元的信贷额度。(负责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财政局)
第六条鼓励苏州银行、苏州农业商业银行等银行发放专项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在此基础上,龚欣等相关部门列为重点企业、高新区支持的中小企业名单将减少30%以上。(负责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一百条线、一千人、一万企业”活动将持续开展。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网上咨询和远程服务等方式,为中小非信贷企业特别是疫情波及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了解疫情波及企业的情况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的准确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将按照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渠道,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负责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
第八条苏金控下属分支机构贷款公司将上调或下调原贷款利率20%,及时推出“初始贷款”和“新贷款”等专项金融服务产品,确保分支机构贷款公司支持的地区中小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管局)和苏金控)
第九条苏金控下属担保公司将确保2020年担保余额高于2019年,加强信用增级服务,积极为疫情相关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管局)和苏金控)
(2)稳定劳动力。
5.落实协助和稳定岗位的政策。
第十条被保险企业不裁员或裁减人员的,可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复工标准,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人民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6.扣留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按照规定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期限为6个月。延期缴费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延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人民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中小企业减租。
第十二条租赁国有资产经营房屋的中小企业,一个月租金免征,两个月租金减半征收。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降低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部门和区直属国有企业)
8.中小企业税收减免。
第十三条因疫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申请;对因生产经营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的客运、餐饮、住宿等行业实行固定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区税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负责单位:区税务局)
9.延期纳税。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因疫情难以申报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企业应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纳税,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二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为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将时间和精力最大限度地投入到防疫工作中,在防疫期间暂停一线防护人员进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结算,并提供专业指导,帮助他们以最便捷的方式办理结算申报。(负责单位:区税务局)
10.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
第十五条政策支持重点支持对疫情期间租赁的中小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商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商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实际减租金额确定给予50%的补贴,每家不超过30万元。(负责单位: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委员会)
(4)支持科技企业。
第十六条本地区科技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不受企业规模限制,可享受政策意见的全部支持内容。城市政策不会从高层次重复。(负责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这项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定为自颁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高新区也纷纷效仿。区经济发展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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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高新区公布支持中小企业的十六条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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