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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为积极发挥外贸企业在防疫控制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积极发挥外贸企业在防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惠国法》第十二条,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第一,增加财政支持
(一)支持进口稀缺的防疫和控制材料。支持进口医用防护口罩(N95)、一次性医用手术口罩、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雾型)、一次性隔离衣(防渗透型)和一次性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资。上述防疫物资供不应求的进口企业,按照国家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优惠政策给予进口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2)增加进出口信用保险补贴。防疫物资的进口通过“政府全力支持、信用保险、减收费用、企业保证进口”的方式得到保障。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进口预交费保险费率下调50%,保费补贴100%。鼓励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相应降低保险费率30%,保费支出给予50%补贴。(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苏州办事处)
(3)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支持进出口银行在苏州开展创新“救市基金”业务,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进出口企业提供20亿元的批量支持。支持进出口银行在苏州辖区内与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再融资业务,重点支持一批规模10亿元的小微外贸企业。利率都低于同期贷款市场的报价。(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分行)
二是确保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
(4)稳定外贸企业订单。加强防疫监督和指导,支持各地做好企业复工工作,鼓励企业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做好复工准备工作,确保进出口合同顺利实施。对于可能的延期交货,动员企业与主要客户沟通,引导企业争取并稳定手头订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和市人民社会保障局)
(五)确保企业物流运输畅通。协助外贸企业解决防控物资安全、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采用“一个企业、一个政策”的办法逐一协调解决。实施“进出口企业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个产业链的外贸企业和配套物资持续供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三、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6)扩大进口规模。充分发挥中欧(苏州)银行的进口功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功能和国家进口平台的载体优势,扩大农产品、药品和资源产品的进口规模,确保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苏州海关)
(七)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商品内销。对疫情期间的外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率下调30%,保费补贴50%。(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苏州办事处)
(8)补贴海外展位费用。对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会并发生展位费的外贸企业,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苏州商贸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办〔2019〕127号)中的境外展会条款,给予相应补贴,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贸易便利化
(九)实施原产地证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对于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出口货物备案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其中,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现场验证方法改为提供产品生产过程的视频或图片格式。实施原产地证书申请即时申请、即时开通、自助打印,实现“不满足申请”的全过程。(负责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地区海关)
(10)及时签发不可抗力证书。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提供便利措施,如互不在网上见面和向申请人邮寄证书,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负责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
(十一)确保防疫物资快速通关。将设立一个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用于进口防控材料的快速通关。进口药品、消毒用品、防护用品和用于防疫和控制治疗的医疗器械将尽快运出,确保通关“零延误”。进口捐赠物资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于涉及用于疫情防控的证明的医用材料,海关可先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放行,然后再补充证明。特殊情况下,进口的防控材料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进行登记和放行。(负责单位:苏州海关)
(十二)临时延长征收税款缴纳期限,调整滞纳金、滞纳金征收日期。对于2020年1月备案的合并纳税申报表,企业可以在2月24日前完成应付税款的合并电子支付。对于2020年2月3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牌日期间的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可延期至复牌日后15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延期付款征收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口货物延期付款征收的起始日期应推迟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之日。(负责单位:苏州海关)
这项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定为自颁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和省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苏州也紧随其后。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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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应对新皇冠肺炎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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