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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现将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现将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应对肺炎疫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办理税前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直接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承担防疫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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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疫情中捐赠物品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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