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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国务院:为加强对无症状新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检测、报告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国务院:为加强新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检测、报告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联合防控机制
国营发明电〔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管理标准》已经中央应对肺炎疫情新型冠状病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合防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无症状新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发现、报告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无症状新冠状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自我感觉或临床可识别的症状和体征,但呼吸道和其他标本对新冠状病毒病原体检测呈阳性的人。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况:第一,经过14天的单独医学观察,没有自我感觉或临床可识别的症状和体征;二是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和传播风险。
第四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新诊断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发现;第二是在调查总体疫情时主动发现。三是在追踪新发冠状肺炎病例传染源的过程中,主动发现暴露人群。第四,在国内外新的冠状肺炎病例持续传播的地区对一些外籍人员进行积极检测;第五,相关人员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
第5条规定了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在2小时内进行网上直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病例调查,及时登记密切接触者,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告病例调查表或调查报告。无症状感染者退出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医学观察的发布日期。
第六条加强信息披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无症状感染者的每日报告、结果和管理。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并分别就本地传播和海外进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七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重点医学观察14天。在此期间,具有与新发肺炎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的患者被转化为确诊病例。对于完成14天集中医学观察且连续两个样本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患者(采样时间间隔至少为24小时),可以解除集中医学观察。那些仍然有阳性核酸检测和没有临床症状的人需要继续集中医疗观察。
第八条在集中医学观察中出现临床表现的无症状感染者,应立即转移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治疗,并在确诊后及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为期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可能确诊的病例。
第十一条已脱离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医学观察和随访14天。在取消集中医疗观察后的第2周和第4周,应及时到指定医院进行随访,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加强有针对性的筛查,将检测范围扩大到发现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无症状感染者。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和重点场所的监控。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将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隐匿性传播、主观症状、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传染性、传染性、流行病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无症状感染者。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与合作,适时调整诊疗计划和防控计划。
第十五条各地应当加强冠状病毒新知识的普及,引导公众进行科学防护,开展广泛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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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新的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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