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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201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的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中央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政党。
2.人员范围:部门级及以下值班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车辆,保留必要的保密通讯、应急、专业技术车辆和其他符合一线执法岗位要求的车辆。
(2)改革方法
1.参与改革的部门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应获得适当的公务交通补贴,并选择自己的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行政区域(市区)内的公务旅行,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根据节约成本、保证公务、方便操作、简化等级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级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部门级每人每月1300元,部门级每人每月800元,部门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根据实际情况,各单位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本单位的总体规划部分,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的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资金的整体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3.公共交通补贴是面向改革的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它们由交通费支付,并按月发放,以确保公务员的正常公共旅行。适时适度调整官方交通补贴标准。
4.执法机关应当统一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法车辆应严格配备一线执法岗位。执法机关的其他通用公务车辆也应纳入改革范围。
5 .未参加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享受公务交通补贴。
(3)车辆处置
1 .对注销的公务车辆,由主管部门按公务车辆统一标准处置。
2.对于被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处置基准价,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公众公布。
3.公务车辆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中央财政。
4.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低价出售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部门工作人员的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公司服务人员的岗位。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注册正式公司的服务人员中,采用竞争上岗和综合择优的方式确定值班人员。
2.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岗位、提前离岗等方式妥善安置,不能简单地向社会倾斜。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公司员工与本单位在此类聘用中的劳动关系,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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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年公务员车辆补偿方案:用车辆补偿代替普通公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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