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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苏州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定稿后,将于4月1日生效。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草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反馈:
(1)电话(传真):0512-651217568 65122493
㈡电子邮件:szylbxc@sina
(3)通讯地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体育场路4号21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3月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草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扶苏规字〔2011〕1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苏州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全覆盖、基本保险、弹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它侧重于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确保可持续性。合理分担个人和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改善保险关系转移和连续性及制度衔接,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和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渠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养老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制度激励机制,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稳定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从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500元。各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被保险人可以独立选择支付等级,多付多付。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六、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市(区)人民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群体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七、居民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于缴费时间超过15年的被保险人,从第16年开始,基本养老金每超过1年增加1%,增加部分与基本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八、参保人员在户籍迁移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无论其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会转移。
九、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如果被保险人离开该国定居,经本人书面申请,他或她可以一次性向自己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存款。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余额予以返还。
十、被保险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暂停领取手续,待送达后方可领取。基本养恤金和个人账户养恤金是根据月标准和计算并支付的月数计算的,居民养恤金从判决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领取养老金的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将不能享受养老金。从服刑期满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将恢复养老金福利,并根据服刑时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在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十一、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通过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利用银行等公共服务网点,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实行社会化管理,其日常社会保险事务由所在区、街道和社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社保机构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准确记录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待遇等情况,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范围。
十二、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十三、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现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标题:苏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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