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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购买者也可以要求赔偿。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同一天,还附有一份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购买者也可以要求赔偿。

2015年3月15日也即将到来。新《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苏州一年内发生了多少起消费案件?下面,根据苏州姑苏法院的相关资料来理解一下。

[病例数量逐年显著增加]

自两部新法实施以来,苏州法院已受理并审结55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截至去年12月20日)。从结论来看,有9例得到了裁决,28例得到了调解,18例被撤回。2013年同期,审结了24起案件。从结论的方式来看,4例被裁定,14例被调解,6例被撤回。自2015年1月以来,已收到17起案件,13起案件已经结案。

数据解释

自2014年以来,苏州法院的消费者保护案件数量与过去相比大幅增加。从今年收集的案例来看,这一趋势仍在继续。这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由于新的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消费者更方便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那些“认识假货并购买假货”的人也可以要求赔偿,这样更多的团体可以加入进来。第三,新的淘汰法将欺诈从原来的一对一退款改为三对一退款。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大幅增加,提高了消费者通过打击假冒商品获利的可能性,并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苏州新消费者法实施一年后发布的苏州消费者案例数据

[案件类型主要是食品安全和商家欺诈]

姑苏法院去年受理了55起消费者案件。就类型而言,食品和药品安全类别(30起案件)和经营者欺诈类别(24起案件)占绝大多数,共有54起案件。另一起案件是售后安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

其中,有30起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涉及的商品包括茶、巧克力、花生、海参、葡萄酒、糖果、咖啡、大米等。在这30起案件中,原告都要求被告支付10倍的赔偿,理由是被告的货物不符合安全标准。

此外,原告以经营者欺诈为由提起了24起诉讼。涉及的商品包括服装、皮鞋、家用纺织品、家用电器、香烟等。在这些案件中,除了原告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因购买商品的时间要求退还一件赔偿一件的案件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额的其他案件。

数据解释

1.食品安全案例

在30起涉及食品和药品的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货物不安全,原因有以下四个:1。该食品在出售时已经过了保质期;2、食品包装没有标明相应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和规格;3.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和含量与实际检测不符。4.进口食品缺少中国标识和生产日期。

对于后三种情况,由于食品外包装上的缺陷而属于不合格类别的食品能否直接归类为“不安全食品”?百分之九十的被告会提出异议。也就是说,虽然本案涉及的被告商家的商品包装确实存在缺陷,属于“包装不合格”的产品,但由于该产品外包装的标签问题,法院能否直接判定该产品为“不安全食品”,从而支持原告十倍赔偿的主张,应取决于对“安全食品”概念的理解。

苏州新消费者法实施一年后发布的苏州消费者案例数据

2.欺诈案件

在24起欺诈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 .标志上标明的货物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2.标志上标明的货物原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3.被告出售的货物是假的。但同样,90%的被告会反对。

所谓的欺诈是一种故意行为,旨在使人们产生误解。理论上,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求:1 .欺诈意图主观存在;2、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如标注虚假产地、虚假成分的商品;3、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欺诈,存在错误的理解,错误的购买行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罪推定”适用于经营者的故意欺诈。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其行为是由于疏忽或客观因素造成的,则推断其有故意欺诈行为。

苏州新消费者法实施一年后发布的苏州消费者案例数据

[“认识假冒伪劣”成为新兴产业之一]

有36起案件涉及同一原告或原告委托的同一代理人,占66%。同一原告只有一起案件,共19起,占34%。

涉案被告大多是表演能力较强的主体,包括许多大型商场、商场和超市。共28件,占50.9%。

数据解释

同一原告或原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审理多个案件。自从“消费者”的概念被纳入“知假买假”的概念之后,“知假买假”已经成为新兴产业之一。打假诉讼的惩罚性赔偿甚至成为这些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这反映在同一原告或原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审理多个案件的事实上。

涉案被告大多是表演能力较强的主体,包括许多大型商场、商场和超市。涉及这些被告的案件大多通过调解或撤诉来解决。

[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消费者可以找到越来越多的方式来处理消费者纠纷,并且变得越来越规范。当人们遇到消费纠纷时,他们根本不必忍辱负重,也不应该抱着“少输多赢少”的态度。在许多情况下,维护权利不仅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对企业规范经营的激励。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方式和步骤:

如果发生消费者纠纷,您必须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并首先向商家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如果与商家沟通后仍不能解决问题,建议立即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维权行政机关举报。行政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有两个优势:一是行政处理程序方便,耗时少,可以大大减轻消费者的投诉负担;第二,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他们可以通过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迫使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它们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调节市场。

苏州新消费者法实施一年后发布的苏州消费者案例数据

第三,如果争议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得的一些证据,如调查笔录、专家结论等,可以作为证据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

标题:苏州新消费者法实施一年后发布的苏州消费者案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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