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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的一名“军迷”,王某非法持有四支气枪和几发铅弹。最近,吴中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两个月。国家对枪支弹药有严格的控制。除依法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或者私藏任何种类、标准的枪支。提醒公民不得随意买卖枪支弹药,并及时将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移交公安机关。

苏州的一名军事迷被判非法持有4支气枪

日前,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两个月。

被告:王某,一名“军迷”,非法持有4支气枪和一些铅弹。由于他法律意识薄弱,他认为只要他喜欢收集枪支,不使用枪支就没问题。直到公安机关找到他,他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案件详情:

2011年,在看完一部军事电视连续剧后,王开始对军事感兴趣,并提出了收集枪支模型的想法。

2011年11月,王某在网上搜索“枪模”,发现了一组有QQ号码的照片。王某增加了QQ,与对方讨论购买事宜。于是王选择了一把气枪和一把长气枪,然后根据对方伪装成电子产品页面提供的淘宝链接支付了1.5万元。收到包裹后,王看到长枪和短枪与真枪外观相同。枪管是金属做的,枪把是木头做的,里面有一包铅弹。经过尝试,他发现自己可以正常射击,所以他不敢再用它了。

苏州的一名军事迷被判非法持有4支气枪

2011年12月,王又从朋友那里得到了两支气枪。他家里的柜子里有4支枪和2000多颗铅弹。

2013年12月,公安机关在王家中查获4支气枪和数发铅弹。当年向王某出售枪支的山东军火商崔某,也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听证会的结果

吴中法院认定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根据王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从轻判处他一年徒刑,缓刑一年零两个月,并没收四支气枪。

温馨提醒

国家对枪支弹药有严格的控制。除依法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或者私藏任何种类、标准的枪支。无论行为人的目的是什么,犯罪是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只实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他是否使用非法持有或私下藏匿的枪支弹药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因此,提醒公民不要随意买卖枪支弹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

苏州的一名军事迷被判非法持有4支气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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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拥有和拥有火器和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火器管制条例,未经许可盗用和藏匿火器和弹药并拒绝交出的行为。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藏匿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枪支弹药失去控制,它们可能成为罪犯的工具,被一些罪犯用来实施谋杀、抢劫和绑架等犯罪。

刑法条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严重性主要是指:非法拥有或私藏大量民用枪支弹药;为了犯罪的目的,非法拥有或拥有枪支和弹药,非法拥有或拥有用于军事或非军事目的的枪支和弹药;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抵制没收非法持有或隐藏的枪支和弹药的人。

编档准则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藏匿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或者私人持有一把以上军用枪支的;

(二)非法持有或者私藏一把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军事枪支,或者另外两把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事枪支等。;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持有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和其他杀伤人员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和持有弹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本条所称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枪支弹药调拨要求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备枪支弹药的人,私自藏匿所配备、配备的枪支弹药,在分配、调拨条件消除后,拒不交出的行为。

这一罪行的主要特征

客观地说,只要犯罪人实施任何一种拥有火器、弹药或拥有火器和弹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是选择性犯罪,具体犯罪根据实施的行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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