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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201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起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备案登记制度明确。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必须有案必有诉,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本意见,改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制度,将备案审查制度改为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必须立案、立案,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本意见将于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1.法院只需对程序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以扩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规定,法院在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诉讼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将决定是否受理诉讼。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理解水平较低,法院存在“一案多案少”的矛盾。备案审查制度直接导致一些本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门外。

然而,备案和登记制度规定,法院将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只对起诉的正式要求进行一般性检查。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将被当场接受和归档。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2.法院是否可以立案,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

《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接收材料、不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件”。换句话说,无论案件是否成功立案,当事人都会收到书面答复,如果不满意,可以用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上诉。

法院不能当场裁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并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私人诉讼和申请,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备案,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自5月1日以来,国家法院实施了一项立案和登记案件的制度。如果有案子,就会

3.备案登记制度仅规定了意见中对初始案件不予备案的情况

登记和备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即一审案件和初始申请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申请国家赔偿。上诉、申请再审、上诉等。,法律另有规定,关于登记和备案的规定不适用。

意见在明确立案范围的同时,还明确了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非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诉讼已经终止;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事项。

4.法院将被追究“未能立案”的责任

《意见》指出,要加强档案工作的内外监督,强化责任监督。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发现有不立案、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和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树立正确的诉讼观。非法和滥用诉讼将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意见提出,虚假诉讼应依法惩处。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并处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依法对影响法院、干扰备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备案秩序。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合理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6.备案和登记制度便于备案,不鼓励诉讼。

实行登记制度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并不是鼓励每个人都去法院。由于诉讼程序复杂、耗时且成本高。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人类社会,人们诉诸法律的良好意愿往往很容易受到伤害。诉讼不是解决争端的最佳方式,而是最后手段。法院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使人民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自5月1日以来,国家法院实施了一项立案和登记案件的制度。如果有案子,就会

备案登记制度的改革只能解决立案的问题。案件能否胜诉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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