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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取消原政府自2015年6月1日起设定的除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外的药品价格,目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格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成本控制作用。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展改革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6月1日起,除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将被取消。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对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以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部发[2015]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NDRC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
药品价格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调控相结合。在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成本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的合理形成。各级价格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推动职能转变,加快工作重心向流程内和流程外监管转移,也是价格部门的必然要求。它必须得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大力推广。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竞争不足的药品和针对特殊患者的特殊药品的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有利用药品价格改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的;
(四)伪造原价、虚假报价、打折前提价、误导性价格提示、隐瞒附加价格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擅自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医疗机构和试点公立医院改革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零差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符合药品价格上涨政策规定的;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成本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成本药品日均成本标准的;
(九)政府定价药品超出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
三、加强执法,依法严肃处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根据价格报告、价格监测、媒体报道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派监督小组到一些地方监督专项检查,并组织一些省份进行交叉检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和下一级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吸收多年来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的新形势,采取综合措施确保专项检查的有效性。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如抬高特殊患者专用药品价格等,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非法经营者。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应纳入价格信用记录,包括涉及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应纳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的产品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四、加强药品价格监管,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安全、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收集和报告制度,掌握真实的药品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和监管力量。当前的重点是做好出厂(港)药品价格和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控和信息发布工作。如果价格变动频繁且幅度较大,或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不同地区价格有较大差异,应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应进行专项成本和价格调查。
五、完善教育预防和日常监管制度,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预警系统,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释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醒经营者自主定价要遵守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把握自主定价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经营者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检查,充分运用公示、抽查、服务等方法,督促经营者按照规定实行药品价格标签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鼓励经营者实行价格标签,帮助经营者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落实电网监管制度,明确检查要求,提高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实现检查常态化。明码标价和公开收费检查应覆盖大多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和社会零售药店。
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多层次综合监督机制
各地要利用国家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全社会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完善举报机制,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加强举报工作力度,保持举报制度畅通。要热情接受投诉和政策建议,耐心讲解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努力化解社会对药品价格的疑虑和矛盾。要高度重视并迅速结案药品价格举报案件,及时退还患者多付的价格,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药品价格投诉和举报数据的分析,敏锐捕捉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刻理解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广泛宣传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澄清错误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的虚假新闻或误导性报道,及时查处新闻媒体反映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揭露典型违法案件。有必要创新宣传方法。在加强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的同时,也要加大网络平台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工具,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深刻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政策界限和加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该认真研究药品价格改革后的价格运行和价格违法行为的趋势。对如何建立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促进政策的完善和改革的深化。要善于总结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建议。专项检查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证监会(价格监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标题: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将从6月1日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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