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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昨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了报道。这是苏州第一个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文件。
继母起诉继子女,阻止她按照自己的意愿继承房子,失去儿子的祖母起诉她的孙女,后者有能力支付她的维护费用……据了解,自去年以来,该市法院已经审结了2000多起涉及维护、继承和财产分割的案件,在该市法院近年审理的旧纠纷中,这类案件尤其多。
据苏州城域网报道,10月2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报告《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据悉,法院专门制定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这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试行)中值得注意的是什么?
1.本市首次规定,除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程序》规定的条件外,老年人因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可免交预付款。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直接向法院付款。
2.首次明确实施回访工作机制。要求市法院选择有代表性的已结案的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建立回访档案,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
3.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对于老年人当事人起诉要求扶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市法院应当受理,第一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履行扶养义务的,判决可以少继承或者不继承。
4.首次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同样清楚的是,当城市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它们将对有义务向老年人提供精神支持的房屋所有人行使权利施加适当的限制。一般来说,他们不会被要求转移实际居住的老人。
5.首次明确允许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在被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影响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
6.明确老年人劳动权利的保护,规定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退休待遇而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7.显然,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考虑到酒店、商场、银行、火车站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群体活动的组织者,并应给予老年人较高标准的安全义务。
8.显然,在审理涉及老年人家庭护理服务的纠纷时,老年人应被视为有权享受商定的服务。居家养老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赔偿责任。
9.首次明确依法处理相关案件,保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居家养老产业,为城市居家养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0.整个《意见(试行)》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老年人的精神和要求。
标题:苏州首次发布司法文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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