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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排队事件引发了一场争吵,导致一人死亡。在昆山,张颠阿姨在插队后与来自同一个村子的老张曼大吵了一架,摔倒在地并死亡。
据苏州著名城市网报道,排队事件引发了一场争吵,导致一人死亡。
为了参加社区卫生中心的免费体检,老张曼早早就去排队了,因为老张曼的腿脚不方便,所以老张曼把包放在队列里,坐在走廊里他旁边的一把椅子上等着。在排队的时候,张阿姨从同一个村子直接走到张老伯的包前,这让旁边的张老伯很不高兴。对王阿姨说,你不知道我的脚断了,我把包放在那里给我排队,你瞎了吗?
张阿姨听后不高兴,所以他们吵了起来。他们吵了七八分钟后才被拉开。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不久,张阿姨就死了。
后来,张大婶的家人将老人告上法庭,认为张大婶虐待王大婶,导致张大婶心血管疾病复发后死亡。张老伯认为他对王阿姨的死没有责任。
昆山法院,即八衡法院认为,在李先生与该女士的争吵中,有某种诱因导致了该女士的死亡。过多的话语并没有直接导致死亡,而是在家庭的身体中诱发了一种疾病,最终导致了这位女士的死亡。法院最终判给张老伯近4万元赔偿金给王阿姨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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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导致一方死亡需要法律责任吗?
如果争吵导致一方死亡,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识,一般的虐待不会导致死亡。在“争吵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下,死者患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可能性非常高。当争吵与疾病致死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除侮辱受害人外,还进行身体推搡,导致对方死亡的,应当对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假定肇事者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残疾的情况下,还应补偿生活补助费用和残疾补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刑事责任:
《刑法》第233条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题:昆山一名妇女插队,在与叔叔的一次争吵中摔倒在地上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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