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520字,读完约9分钟

【简介】:安徽已出台“痛经假”相关政策。从2016年3月开始,女员工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雇主申请“痛经假”。苏州女工到底有没有痛经离开?让我们看看!

根据苏州发布的微博报道,安徽最近发布了一项关于“痛经假”的政策。从2016年3月开始,女员工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雇主申请“痛经假”。雇主应根据证书安排1至2天的休息时间。新规定将于3月1日生效。看到“别人的家庭”的幸福,你的女朋友应该嫉妒和憎恨吗?苏州女工有痛经假吗?

【注意】苏州女工有痛经假吗?

事实上,这种福利在江苏也有。自1989年以来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包括四个假期(痛经假、妊娠假、流产假和哺乳假)。然而,苏州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网上披露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措施并不准确。

江苏的“痛经假”——量太多或痛经可以请一天假

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女工在高处、低温、冷水、户外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下工作。他们将被临时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或获得一至两天的公共假期。对于从事其他类型工作的女性雇员,如果她们有月经过多或由于痛经而不能坚持工作,经医疗单位证明,她们将获得一天的公共假期。

江苏的“怀孕假期”——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一小时

怀孕女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允许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应该给工人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如果真的很难去上班,经我申请并经单位批准,我可以休60天的产前假。

江苏“流产假”——怀孕3个月内流产20-30天

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女雇员应享有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的,产假为42天;产假超过七个月,持续90天。

江苏的“哺乳假”——一岁以下的宝贝妈妈每天可以休息一小时

1989年的措施规定,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雇员将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989年,江苏省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利益,国家于2012年4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在江苏颁布。

在江苏省出台新的实施办法之前,从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角度出发,苏州市总工会建议我市用人单位继续执行旧版本《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如这次大家说的“痛经假”)。与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时,苏州市总工会倡导合格的用人单位从关爱女性员工的角度提供更多更好的保护。

安徽出台痛经假政策苏州女工有痛经假吗

“拓展信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发布。《条例》共有1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新华社被授权在2012年5月全面发布《条例》。

女性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内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列于本条例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人享受42天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女性哺乳人员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一名女工生了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将多哺乳一小时。

第十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间、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身体卫生和护理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

工会和妇女组织应监督雇主遵守这些条例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名被侵害女职工5000元以上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名被侵害女职工5000元以上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有关经营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安徽出台痛经假政策苏州女工有痛经假吗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和申诉,并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附录:女工禁止的工作范围

一、女工禁止的工作范围:

(a)地下采矿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三)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装载20公斤以上的工作,或者间歇装载,每次装载25公斤以上的工作。

二。女职工经期禁止劳动的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二级、三级和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操作分类标准中规定的2级、3级和4级低温操作;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四)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高空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体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气、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作业标准;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暴露于麻醉气体等作业的;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运行,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高空作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高空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运行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低温运行;

(七)高温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十)在封闭空室、高压室或潜水作业时,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需要经常弯腰、攀爬、蹲下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

(一)孕期禁忌劳动范围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工作场所气体浓度空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标题:安徽出台痛经假政策苏州女工有痛经假吗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xw/5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