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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并立即实施,这意味着江苏省婚假和产假天数的规定也已确定。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3月30日投票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0日正式公布实施。与以前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新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又一次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如果夫妇选择了正确的休假日期,婚假和产假可以延长。

【新规定】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

关于实施全面的二孩政策

这项修正案允许再婚夫妇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孩子。

与此同时,对残疾儿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有所放松。《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在“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前提下,一对夫妇可以申请生育另一个孩子的三种情况:

1、再婚夫妻,婚前总共只有一个孩子,婚后有一个孩子;

2、再婚夫妻,婚前共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在已经分娩的两个孩子中,一些已经被残疾儿童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儿童,并且在医学上被认为能够再次生育。

注:依法收养的儿童不包括在出生的儿童人数中。按照规定生育另一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的,夫妻双方仍可以申请生育另一个孩子。

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申请再次生育的年龄限制,扩大了再次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可以向一方的住所提出申请,而不是向妇女的住所提出申请。

此外,条例还规定,“外省公民在迁入本省之前,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子女。”

《条例》适用于配偶为归侨、港澳台居民并在本省定居的夫妻。“配偶双方所生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其所生子女数不计入本条例的实施范围。”

关于婚假和产假的问题,这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该修正案将“晚婚晚育的公民可以因延长婚假和产假而获得奖励或其他福利。”修改为:“根据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因延长产假而获得奖励或其他福利。”“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被废除。

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男子护理假的时间。《条例》将“将妇女的产假延长30天,对晚育的男子给予10天的照顾。”修改为:“妇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生育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子享受哺乳假15天。”

综上所述,有以下三条规定:

1.婚假将延长10天,无论结婚是否晚,加上法定的3天,婚假将延长到13天。

2.符合生育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延长产假30天,女职工产假共128天。

3.该男子的护理假延长5天,共计15天。

独生子女家庭条例

根据“老有所为”的原则,本次修订将继续执行政策调整前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现行优惠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如果他们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如果他们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如果一个孩子死亡不再生育,他们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殊扶助制度,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继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因意外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救助。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例》的相关内容予以保留。

解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定

终止妊娠有独立的选择。

《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条例》中关于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内容。同时,《条例》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认真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根据这些条例的规定,如果不允许生育并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应及时终止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妇可以选择自己的计划生育避孕措施,以防止和减少意外怀孕。切实保障育龄群众自主选择避孕措施。

解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

标题:解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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