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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5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依法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包括利用抚养、长辈身份对未成年少女实施性侵犯罪。父母拐卖自己的子女罪;故意伤害和杀害自己的子女等犯罪。
此次公布的案件涉及过去一两年内家庭成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其中,有利用教养和长辈身份对未成年女孩进行性侵犯的犯罪。父母拐卖自己的子女罪;还有故意伤害和杀害自己孩子的罪行。还有一些典型的案例,如南京的“虐童”案,由于此前媒体的大量报道,这些案例未被纳入本出版物。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公布,全社会能够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注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幸福、安全的成长。
一、黄衡谷强奸虐童案
[案例摘要]
从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被告黄恒谷在得知被害人蓝某(女,2002年7月28日出生)不满14岁的情况下,在江阴市华实镇的一间临时住所内两次与被害人蓝某通奸。此外,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被告黄恒谷两次使用摸胸等手段调戏被害人蓝某。
被害人兰牟某是被告黄恒家的妻子和妹妹的二女儿,但她从小就把它送给了黄恒家夫妇。从2011年上半年到犯罪发生,黄恒家夫妇和被害人蓝牟某共同居住在江阴市华实镇。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黄恒谷知道与他一起生活的受害人不满14岁,仍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猥亵行为确实构成强奸和猥亵儿童罪,应与数罪并罚,从重处罚。他因强奸和猥亵儿童被判处八年监禁和两年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评论]
被告黄恒谷是被害人蓝某的叔叔兼监护人,蓝某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然而,他违反法律和道德,多次对未成年受害者进行性侵犯,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意见》,坚决依法严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姚强奸案
[案例摘要]
受害人张(女,1998年1月17日出生)是陈的女儿。被告姚和陈同为表亲。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姚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老龚新村利用与被害人张实际形成的赡养、扶养关系,多次使用恐吓、精神胁迫手段与被害人张发生性关系。2015年4月20日,被害人张通过微信向其父讲述了被告姚多次强奸自己的情况。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姚仍通过短信胁迫被害人张,要求被害人张释放他。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姚多次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恐吓、精神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妇女。他的行为构成强奸,他被判处七年监禁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评论]
被告姚与被害人的母亲有同居关系。被告和受害人有实际的赡养关系。受害者和母亲在经济上依赖被告。被告威胁受害者并迫使受害者屈服。这种性侵犯更隐蔽,对社会更有害。人民法院坚决严惩,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赵昌泉强奸案
[案例摘要]
2016年8月,被告赵昌泉明知其继女赵谋谋(女,12岁)不满14岁,仍在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临时住所与受害人赵谋谋发生三次性关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赵昌泉强奸一名14岁以下的少女构成强奸罪。赵昌全因强奸罪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监禁和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评论]
这是一个家庭悲剧。受害者一直认为赵昌全是自己的父亲。赵昌泉也像对待自己的女儿一样对待受害者。受害者的母亲发现女儿遭到性侵犯后,不顾赵昌全的恳求,选择报警并与赵昌全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昌全表示非常遗憾,希望他能尽快出狱赎罪。赵昌泉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撕裂了一个健康的家庭。
四.林赞绑架儿童案
[案例摘要]
2015年1月13日,被告林赞的女友郭某在浙江省台州市产下女婴牟林。郭牟某因家人反对其与被告林赞交往,按要求返回家乡。被告林赞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女儿林某,于是产生了出售林某的想法。之后,被告林赞在百度贴吧贴出帖子,以送宝宝的名义寻找买家。买家联系他后,他以高额“营养费”和“感谢费”的名义收了一大笔钱。2015年2月,被告林赞通过QQ联系买家杰克,索要6万元。随后,双方达成5万元的交易,预付5000元,开户后还需支付4.5万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林赞将林某送到杰克所在地,将林某交给杰克,并签订了《寄养协议》。春节过后,杰克联系了被告林赞,要求将女婴归还给被告林赞,因为未经许可的收养不能在户口登记。被告林赞立即通过QQ联系了之前联系的买家张育勤,并在未调查张育勤的抚养目的和收养能力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成交。2015年3月1日,被告林赞将林谋从杰克手中接回,并于次日将林谋带到南通市通州区,交给买方张育勤夫妇。事发后,被害人林某被被告林赞的亲属带回了自己的家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林赞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女儿,构成拐卖儿童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评论]
尽管被告林赞是受害人的生父,但他以收养为名向他人索要高额报酬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确实有经济困难并且没有能力抚养他们,他们可以通过适当和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将他们的孩子作为商品出售。绑架和贩运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儿童人身自由和尊严权利的罪行,导致许多家庭相互分离,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直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
五、虞照故意杀人案
[案例摘要]
被告虞照怀疑她丈夫有外遇。2013年11月25日凌晨1点左右,他割腕自杀在家。由于担心他的女儿李某(生于2007年12月1日)在他死后会遭受痛苦,他有了一起“带走”李某的想法。他用剪刀捅了李某的喉咙,导致李某受伤。在看到李某的痛苦和后悔之后,他告诉儿子通知他的丈夫前来治疗。被告人虞照的丈夫到达后,立即向东海县公安局报案,并与警方一起将被害人李某和被告人虞照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检查,受害人李某颈部受伤,气管和食道受伤。初步决定是轻伤。据连云港郑达司法鉴定所介绍,被告虞照患有人格改变。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虞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虞照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即犯罪中止。他应该依法减轻处罚。他已经得到了他的亲属的理解,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虞照在被捕后主动联系家人进行营救,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是初犯,自愿认罪并忏悔。因此,虞照因故意杀人被判两年监禁。
[法官评论]
在本案中,被告虞照作为受害者的生母,杀害未成年女儿只是出于不正常的母爱,没有任何特别恶劣的动机。考虑到被告自己的性格不完全正常,他一时冲动走极端,犯了一个大错误。考虑到被告的犯罪动机、具体行为方式、特殊的人格情况、犯罪后果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他决定减轻处罚。
六、吴建林强奸案
[案例摘要]
2013年至2015年11月,被告吴建林在淮安市青浦区的家中与被害人朱某(女,2003年6月17日出生)发生性关系。2015年11月6日上午,被告在被害人朱某某家中脱衣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被害人母亲当场发现。另据调查,被告吴建林是被害人朱某的叔叔。被告吴建林和他的妻子已经离婚。
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吴建林强奸一名14岁以下的女童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吴建林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一种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吴建林利用他的亲属关系对未成年受害者实施多次强奸,可能会受到严惩。吴建林因强奸罪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监禁和两年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评论]
本案被告吴建林作为亲属对受害者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性侵犯,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的权益设置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七、王智、李冬霞拐卖儿童案
[案例摘要]
被告王智和李冬霞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李冬霞有了别人的孩子,两人商量在孩子出生后把孩子送人以换取费用。2015年1月20日左右,被告王智、李冬霞通过佟某等人联系了凌建民和第三名英国夫妇。向凌志和纪索要6万元的“收养”费。凌建民和他的妻子立即预付给王智2000元,并同意在孩子出生时给凌建民和他的妻子。2015年1月25日,被告李冬霞生下一名男婴。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李冬霞将男婴交给凌建民和亚军嬴,季军嬴将5万多元交给盐城市盐都区的。后两个被告平分了钱。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知望、李冬霞以敛财为目的,将新生儿卖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智、李冬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冬霞,次要角色,从犯。惩罚应该减轻。被告人李冬霞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一种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贩卖儿童罪判处知望6年监禁和5000元罚款。拐卖儿童罪判处李冬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评论]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见》规定,任何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子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王智、李冬霞索要的费用明显高于营养费和感谢费,以收取将李冬霞所生男婴送人的费用。他们的主观目的是出卖孩子以获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孩子的人身权利,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为了打击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八、魏云故意伤害案
[案例摘要]
2013年1月2日14: 00左右,被告魏云因儿子魏某(11岁)通宵玩电子游戏,在扬州市江都区仙镇暂住。儿子回家后,被告魏云在商店用铝合金管打了魏某的臀部、大腿等部位近20分钟。当晚18点左右,被告魏云看到儿子呼吸微弱,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谋谋系因反复用棍棒击打臀部、大腿等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致挤压综合征及创伤性休克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魏云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魏云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云在犯罪后主动在医院被公安机关逮捕,可视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魏云因故意伤害被判八年监禁。
[法官评论]
此案是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是由不恰当的家庭教育造成的悲剧。虽然监护人的父亲有教育和管理其未成年儿子的法定权利,但他应在法律范围内采取适当、可行和有效的方法。被告魏云将殴打作为一种教育方法。虽然他不想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直到他在殴打期间死亡,但他应该知道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后果。因此,他应该因故意伤害而受到惩罚。考虑到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伤害对象特殊,被告人魏云在犯罪后后悔、认罪、悔过,人民法院在综合案件的基础上减刑。
九.肖磊的儿童拐骗事件
[案例摘要]
2013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肖磊在宿迁市儿童医院门口以26000元的价格将他35天大的儿子卖给了他人,之后偿还了债务并挥霍了钱财。事件发生后,婴儿被他的家人带了回来。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贩卖儿童罪判处肖磊三年零六个月监禁和一万元罚款。
[法官评论]
在这起案件中,肖磊违背家人的意愿秘密出售自己的孩子,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这不仅在道德上不可接受,而且为法律所禁止。他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肖磊将出卖自己孩子的全部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为了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十、周丐故意杀人
[案例摘要]
被害人姜谋谋(一级残疾)是被告人周盖与其前夫所生的第二个孩子,被告人周盖应当承担被害人姜谋谋的扶养义务。2014年6月9日中午,被告周盖因生活压力和家庭琐事被母亲责骂,导致其严重残疾的女儿姜谋谋被杀害。同日14时许,被告人周盖将敌敌畏农药交给蒋某某在其租住的地方饮用。看到江牟某呕吐,他停止进食,用清水冲洗江牟某,然后出去放羊。16时许,被告周盖回到家中,发现姜某躺在床上口吐白沫。他把姜某送到医院治疗。在去医院的路上,姜某去世了。被告人周盖在侦查机关的普通讯问中主动认罪。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盖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自首了,依法减轻了处罚。因此,被告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六年监禁和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评论]
在本案中,被告在离婚后独立抚养残疾未成年子女。由于经济困难、家庭冲突和其他因素,他在巨大的压力下,一时冲动,故意杀害未成年的孩子,最终犯了一个大错误。这是一个典型的由家庭内部冲突引起的暴力案件。人民法院在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后的具体表现后,作出上述判决。
标题:江苏依法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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