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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诚信建设,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经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赛事期间和赛后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14-2020年)》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是指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级、信用奖惩等管理。运输管理机构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除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外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职工信用管理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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