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840字,读完约7分钟
【指南】:近日,苏州市政府下发文件,通知最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发布。苏州新闻网为您提供2016年新版苏州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全文阅读。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吴中区、襄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的户籍准入管理。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户籍迁入市区。18岁以下在移民所在地没有直系亲属的人不得迁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登记或者移民,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城镇家庭常住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城镇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无其他子女,孙辈(外孙子女)为城镇家庭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0周岁,其子女为城镇家庭户口五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城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军人、配偶为城镇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夫妻双方的子女都是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都是城镇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七)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祖父母都是城镇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是现役军人,其父母是城镇家庭户口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且其子女未婚的;
(九)配偶是城镇户口家庭,且配偶或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十)本人或城镇户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以及因支援边境、支援内地、分散、插队(场)而退伍的原城镇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城镇户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并已被外国高等院校录取,且已毕业两年以上,且未婚且在原城镇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
(十二)原籍本市被注销户口的罪犯释放和教育人员;
(十三)从外省考入我市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内地(市区)定居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内地(市区)定居的台湾居民;
(十六)取消城镇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华侨;
(十七)外省(市、区)大学、中专录取的城镇华侨,在学校集体户口注销后出国定居,现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
(十八)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登记,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级职业技能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等职业技能水平或学士学位,且男性年龄在4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岁以下(重大和急需紧缺的年龄男性可放宽至45岁,女性可放宽至40岁);
(四)具有职业技能三级或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重大急需短缺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在城镇单位合法就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同时参加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生;
(六)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从苏州市中学毕业生和技术(职业)学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其父母、配偶和调入干部,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人或符合流动条件的无业未婚子女的;
(八)其他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人员。
前款第(一)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依法与城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第(1)至第(4)项中的人员允许调动其配偶和未成年及失业未婚子女,但其户口除外。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办理收养城镇户籍;
(二)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
(三)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不能由市救助站供养并转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四)其他需要民政部门处理的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登记,并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转岗,由市区用人单位聘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城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教职人员,经其宗教活动和机构同意或者经其宗教机构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组织和宗教机构的集体家庭。
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证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在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购买75平方米以上城市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过户: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少3年,依法与城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至少3年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少3年,在市区从事经营和开办企业至少3年,最近3年累计缴纳税款至少5万元,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至少3年,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受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入户条件后,应当将相关证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迁入户口,并退回其原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和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合法稳定的住宅,是指市区内的下列住宅:
(一)属于自有住房所有权的住宅房屋;
(二)持有公共房屋租赁证的承租人出租的房屋;
(三)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宅,不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除共有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住房)和非住宅住房。
第十五条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户籍登记暂行办法(修订)》(扶苏[2007]124号),自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苏州新安居政策解读
苏州“九月一日落户新政”购房面积必须达到75㎡
温馨提示:
欲了解更多苏州购房落户、积分入户、转账落户、子女落户的信息和咨询,请关注“苏州新闻网”微信公众号,并回复关键词【账号】!此外,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苏州积分管理(家庭、学校、医疗)的详细信息,您可以回复关键字[积分]。
标题:阅读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2016年新版)全文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xw/4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