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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8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下是答复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对苏州的立场是:
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批准文件的内容:
我原则上同意《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心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遵守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统筹苏州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苏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第二,重视城乡协调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59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和管理。加强城市和城乡结合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中心城区和周边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加强村镇分类指导,建设特色城镇和示范中心村,保持农村特色。深化与上海的协调发展,推进苏锡常都市圈整体建设,与周边城市加强环太湖、京杭大运河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合作。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360万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80平方公里以内。《城乡规划法》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区。
根据苏州资源环境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加强边界控制,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加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改善城市的渗透性和微循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加现有土地的挖掘潜力,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第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根据绿色循环和低碳理念,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性交通枢纽。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促进不同交通方式的转移。搞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进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储备。建立和完善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地质灾害预防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第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按照集约高效生产空、宜居适度生活空和风景如画空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进低冲击发展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太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水源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落实相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将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阶段供应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实际需要和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七、注重历史文化和特色的保护。
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有效保护城市的传统风貌和格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和平江、拙政园等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网民园、柳园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自然景观格局,搞好城市总体设计,突出江南水乡山水城市的有机融合。
八、严格执行《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城市管理应完善民主法制,坚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苏州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顺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施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将城市规划管理权下放,以保证规划的实施。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苏州各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支持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规划、建设和管理好苏州。
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你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标题:国务院:原则同意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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