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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取而代之的是“违约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约定”,透支利率实行上下限区间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国家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的5/10000,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结息方式、是否支付信用卡多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限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限和透支消费最低还款额的条件和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的违约和逾期还款,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信用额度的卡服务,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不得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收取利息。
四、信用卡现金垫款业务
信用卡预付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取款是指持卡人通过柜台、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以现金形式在信用卡预借现金限额内获取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金额内的资金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转入其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办理取款业务,每张卡每天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台办理取款业务和通过各种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张卡的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以独立决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达成协议,规定每张卡的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转移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V.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和收票机构应真实反映和准确识别现金支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递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支付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一致性,便于发卡机构识别和判断风险,确保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1)发卡机构应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和标准、安全用卡知识、信用卡标准协议和章程等。并及时更新。
(2)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明确说明信用卡的利率标准和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限和最低还款额处理的条件和标准、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细节和收费标准以及持卡人的其他重大利益事项,以确保持卡人完全知晓并确认接受。其中,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3)发卡机构如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选择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期前注销账户,并根据已签署的协议偿还相关金额。
七.未经本人授权的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假卡交易、账户盗用等未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指导持卡人保留证据,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错误和争议,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展情况。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提供风险补偿资金,依法合理补偿持卡人损失,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提交利率信息
发行机构是否调整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限、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应当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监控和备案系统,按月填写(详见附件)。前一个月的数据应在每月9日前提交。首次提交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之前,应填写2017年1月的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国家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作用,对信用卡利率决定和计息规则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信用卡发行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和示范章程建议,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
1、信用卡透支利率分类统计。doc
2、信用卡透支利率区间分布表。doc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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