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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新住房政策实施后,苏州市住房市场近期明显降温。11月30日,苏州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价格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苏嘉付梓[2016]116号

各市、区物价局(物价局)、住房和建设局,以及商品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标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价格标签规定》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价格标签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出售新的商品房,房屋存量应当明码标价。

二是商品房经营者应公开一次销售的所有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并按照《苏州市新建商品房价目表(1-5)》和《苏州市存量房屋价目表(1-3)》的格式(附件1、2)制作,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展示。如果条件允许,他们还可以使用价格标签、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幕、多媒体终端或计算机查询进行公开。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宣传内容应一致。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标签应当价格齐全,价格内容真实清晰、字迹清楚、醒目,并标明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新建商品房的公示时间从正式开盘销售之日开始,直至该批商品房全部售罄。对于销售时间长、批次多的房地产,未完成房地产的最后部分可以合并公示,公示的风格和内容不变。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个标准。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明每套商品房的价格。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五、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应明确标明下列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建筑名称、位置、容积率、绿化率、停车位配置率。

(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和装修,以及水、电、气、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当前房屋销售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况、门牌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总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和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㈤其他。

六、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和购买者最终结算的合同价格。

七、商品房经营者应公示销售环节收费信息,属于购房者提供自主选择的代理服务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自由选择”,属于商品房经营者代收代缴的规定费用应注明“代收代缴”。

八、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九、商品房经营者参与价格宣传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定价方法和价格手段欺骗或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如果该房屋以团购方式出售,则所有可用房屋不得以电子商务团购方式出售。应充分保障买家直接参与团购或直接购买的自主选择权,团购所售商品房的标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当场将团购优惠价格、不参与团购优惠价格和备案价格一并公示,并注明团购费用是否包含在房价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合同正式签订前,将应当一次性支付的价格、费用及其他相关资料书面告知买受人。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价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商品房销售价格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明码标价的;

(二)未按要求实施“一套一标”的;

(三)未一次性公开出售全部房屋的;

㈣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让等代收代理费未注明消费者自愿选择的;

(五)标识信息不完整、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相关费用公示等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价格内容不一致的;

七除价格和宣传费外,附加费用不标注;

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出售商品房的其他行为。

十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苏州市生效。本通知实施前已依法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继续按照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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