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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11月30日,苏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标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据《城市商报》报道,在新的住房政策实施后,苏州市的住房市场最近大幅下跌。11月30日,苏州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价格行为。《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苏州商品房销售明显标志着新规则的实施,在突出位置要求有一套一套的标准

新法规的主要内容:

I .价格标签

1.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一次性披露全部已售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信息,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价目表,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展示牌。如果条件允许,价格标签、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幕、多媒体终端或计算机查询可同时用于宣传。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的,宣传内容应当一致。

2、商品房销售价格标签应当价格齐全,价格内容真实清晰,字迹清晰,醒目醒目,并标明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3.新建商品房的公示时间从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商品房全部售完为止。

4、对于实际销售时间长、地段多的房地产,可以不出售,最后部分房地产合并公示,公示方式和内容不变。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个标准。

6、商品房经营者应明确每套商品房的标识。

7、根据建筑面积或室内建筑面积计价,还应注明建筑面积单价或室内建筑面积单价。

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应明确注明四个主要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建筑物名称、位置、容积率、绿化率和停车位配置率;

2.建筑结构和建筑装饰,以及水、电、气、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

3.房屋当前销售情况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况、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总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二、关于商品房销售制度

1.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结算”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之间的最终结算合同价格。

2.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环节公示收费信息,向购房者提供自选代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自由选择”,商品房经营者代收代缴的规定费用应当注明“代收代缴”。

3、商品房经营者应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4、商品房经营者参与价格宣传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定价方法和价格手段欺骗或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5.对于团购售房,不允许将所有可用房源交由电子商务团购。有必要充分保障购买者直接参与团购或直接购买的自主选择权,团购所售商品房的标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6、商品房经营者应参与集体购买价格,不参与集体购买价格的,将备案价格一起在现场公示,并注明集体购买费用是否包含在价格中。

7、商品房经营者应在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前以书面形式向购房者告知一次性需要支付的价格、费用等相关信息。

三。违反

1、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明码标价的;

2、未按照规定执行“一套一个标准”的;

3.不同时披露所有待售房屋;

4、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让等代收代理费未表明消费者的自愿选择;

5.标识信息不完整,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的;

6、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价格内容不一致;

7、除价格和宣传性收费外,附加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行为。

处罚:价格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实施日期:2016年12月1日

标题:苏州商品房销售明显标志着新规则的实施,在突出位置要求有一套一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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