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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新闻网7日为您提供了《网上购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原件,该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生效。
网上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需要通过互联网购买生活消费商品,并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指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上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七天,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七天,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做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货物范围和完好货物标准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
(二)新鲜易腐商品;
(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解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4)投递报刊。
第七条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不适用于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下列性质的商品:
(一)开箱后影响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商品,或者开箱后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
(2)激活或试用后贬损价值较大的商品;
(三)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和销售时已清楚标明的次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货应当保持完好。
能保持其原有质量和功能,并在货物本身、附件和商标上有完整标记的货物被视为完好无损。
如果消费者根据检验要求打开商品包装或进行合理调整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则不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
第九条超出商品质量和功能检查确认需要的商品使用,商品价值大幅度贬值的,视为不完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损坏;
(2)电子电器:未经授权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签、机器序列号等进行维护、变更、销毁或变更。具有难以恢复到原始状态的外观使用痕迹,或者数据使用痕迹,例如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保留等。;
(三)服装、鞋帽、行李、玩具、家纺、家居用品:商标标识被摘掉,标识被剪断,货物被污染、损坏。
第三章返还程序
第十条消费者无故选择退货的,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网上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天期限从消费者签收商品的第二天开始。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及时退货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和礼品一并退货。
礼品包括实物、积分、优惠券和其他形式的礼品。如果礼品不能一起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礼品价格支付礼品价格。
第十三条退货商品状况良好的,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将货款退还给消费者。
第十四条退款方式与货款支付方式相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以多种方式支付货款的,一般按照多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格予以退还。
除非得到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网上商品的销售者不得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消费者以积分、凭证、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上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在消费者退货后以相应的形式将商品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对积分、代金券和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协议,则可以遵循该协议。
第十六条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支付商品和支付手续费的,网上商品的销售者在退款时不得返还手续费。
如果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并且网上商品的卖家免除手续费,网上商品的卖家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退货价格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
如果全额折扣活动中的包装或部分商品被退回,导致不再享受折扣,则应按购买时每种商品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退货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消费者参加符合一定条件但退货后不再符合免运费活动要求的免运费活动,可以在退货时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消费者退货方式不受限制。
网上商品卖家可以在家里免费或经消费者同意提货。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措施,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不适用商品进行标识。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设立明显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笔购买。如无确认,网上商品销售者不得无故拒绝退货7天。
第二十一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在其平台上与网上商品销售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7日内无任何理由退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相关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平台位置,并在技术上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存储。
第二十三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平台上建立网上商品销售者检查监控系统,履行无理由退货七日义务。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向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上商品销售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向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建立消费者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上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因退货引发的消费者纠纷损害其合法权益时,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在其平台上向消费者提供网上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对无退货理由的7天产品建立完善的检验和处理程序。
可以在七天内完全恢复到原来销售状态的商品,可以作为全新的商品再次销售。如果货物在七天内不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销售状态,并且在没有任何退货理由的情况下再次销售,应在显眼的地方清楚地标明货物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上商品销售者和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其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先问先赔制度,并依法履行网上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和处理,处理时间为七日。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访谈、示范等方法,加强对网上商品销售者和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上商品交易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退货义务七日的,应当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无故七日内擅自扩大不适用退货商品范围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一)购买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货物不适用7天且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经开箱检验影响货物完整性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15日内,未将支付的商品价格退回消费者的。
第三十二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标明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及相关支持系统,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存储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无正当理由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商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商品的实际状况,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和查处涉嫌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利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标题:网上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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