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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7年3月9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6年省级支持诉讼典型案例,包括高档羊绒紧身衣网上购物虚假宣传、二手车销售等案例。

案例一:高档羊绒连裤袜网购的虚假宣传

原告:张女士

■被告:上海韩优贸易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2015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在上海天猫商城贸易有限公司(steylia专卖店)购买了35件该品牌的羊绒连裤袜,用于馈赠亲友。产品销售网站公布了面料的材质和舒适性:“85%羊绒,3%氨纶,12%涤纶,顶级羊绒,精致,柔软,亲肤。”后来,我的朋友告诉我,上述产品有虚假的名义名称。经过咨询和测试机构,我们知道,羊绒在织物中无法实现这种成分组合。消费者认为卖方使用劣质面料作为高档面料,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因此他们向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中区法院受理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专家组成员、吴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秦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经营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本案中,涉案产品未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成分和内容、实施标准、安全类别、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在宣传网页上,一个人把自己的产品贴上“顶级羊绒”的标签,通过虚假宣传把假冒伪劣商品冒充为高档羊绒紧身衣。目的是鼓励消费者购买他们的产品。主观上,产品是故意欺诈的。根据法律,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次退款和三次赔偿。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听力:

经审理,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决定退还消费者购买价款3600元,并支付3倍赔偿9180元,共计1220元。

案例2:出售二手浸泡水车辆

原告:黄女士

■被告:常州瑞通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2016年1月,常州消费者黄女士在忠武大道中梁亭附近的常州瑞通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花了17.5万元购买了一辆精美的二手迈腾汽车。汽车经常熄火。在4S商店维修后,工作人员判断这辆车是一辆浸过水的车,水已经浸到方向盘上面了。根据购车协议,经销商表示汽车没有浸泡在水中。如果有任何异常,客户可以退货。黄女士认为该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予以退货。但是,在与经销商协商时,对方只同意回收,最多只能向消费者退款10万元。于是消费者委托常州市消费者协会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帮其打官司,要求退货,并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其验车。常州市消费者协会接到申诉后,从汽车维修专家组中派出三名专家,免费为汽车提供专业检查和鉴定。经过测试,专家认为在保险丝盒和汽车的四个门的接线中有铜绿,并且在同一侧(如果单独供水,在表面和点上将没有铜绿,有水的痕迹,并且它们也在同一高度),从而确认这是一辆被水浸泡的汽车。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经过4S商店和专家的测试,汽车有明显的痕迹浸泡在水中,所以这无疑是一个浸泡车。经销商出售汽车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汽车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双方约定,该车为泡沫水车,不符合卖方承诺的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听力:

一审法院裁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但被告提出上诉。消费者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消费者协会专家组的测试结果作为证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消费者对预付费美容卡的争议

原告:刘女士

■被告:江苏秀江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向江苏秀航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航南”)申请美容预付卡。2016年5月,消费者被诊断患有脑胶质瘤,无法进行任何美容项目,于是她向“秀行南”申请退还卡内余额5万多元。然而,2016年初,“秀江南”将其两家美容美发及美容业务转让给南京小曼瑶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曼瑶”),以美容服务的所有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卡。随后消费者去了"小慢药",了解到"小慢药"只同意继续提供服务,并建议消费者继续向"秀行南"寻求退款。经过多次谈判,消费者均告失败,并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接到投诉后,省消费者协会立即联系“秀江南”核实情况。另一方承认了这一事实,但坚持说它与“小曼瑶”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指出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它不能为消费者处理退款。经过多次无效调解,省消费者协会委托省公益维权律师小组的律师代理此案,并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和第8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消费者与“秀江南”公司有消费合同关系。作为债务人,“秀江南”应全面履行合同,包括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后的退款义务。“秀江南”将美容业务转让给“小姚曼”,实质上是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刘女士同意,对刘女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刘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后,“秀江南”有义务返还未使用的款项。即使“秀江南”已将刘女士的相关款项交付给“小慢药”,也是双方的合同转让纠纷,不应影响消费者权益。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另一方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退款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秀江南”认为消费者在办卡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价格。如需退款,以前提供的服务按原价计算,赠品也按实际价格计算扣除。但法院认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按原价扣除已用物品,因此支持消费者的主张,根据购卡金额和卡内消费总数计算单笔消费金额。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听力: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秀江南”将消费者美容卡余额返还51068元并支付利息(以“秀江南”收到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意见书之日为准)。

案例4:长安铃木4S店汽车合格证被查封

■原告:方先生等。

■被告:江苏金天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2016年9月初,十几名车主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淮安市淮阴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江苏金天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铃木店)收缴车主车证。经过调查,地区消费者协会发现情况属实。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无法与老板刘谋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上门和电话进行调解。然而,该公司的员工了解到,该公司正在经历经营困难,老板正在贷款,一些员工的工资拖欠。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委托律师团队成员单位的律师为车主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建议车主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车主们表示同意。随后,一些车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汽车合格证是汽车被许可时的必备证件。只有持有合格证的汽车才能满足国家对汽车设备质量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批准证书是经销商在汽车销售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案中,江苏金天豪航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理扣押批准证书,致使该车未被许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听力:

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了审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江苏金天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所有车主的车证。

案例五:房屋质量纠纷

原告:王先生

■被告:盐城万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2012年6月,消费者王王购买了盐城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房子,入住后发现,雨季的墙面、门、衣柜、木地板等都发霉了,原因是墙面手孔堵塞不好,外墙出现裂缝。在与开发商多次谈判失败后,王先生向盐城射阳消费者协会投诉。射阳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到现场核实情况,确认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随后,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开发商,告知消费者他们的投诉和要求,但开发商拒绝接受调解。2016年7月7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的房子有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理,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一)设计文件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墙面的防水要求防渗漏,为5年”。本案中,消费者在2012年购买了该房屋,然后发现外墙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听力:

射阳县法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此案。庭审前,人民法院委托射阳县消费者协会通过诉讼调解对接机制进行调解,并派工作人员到消费者协会共同进行审前调解。最后,法院和消费者协会要求盐城万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47万元。

案例6:车库出售面积不足的赔偿

原告:孙先生

■被告:宝应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2014年11月,消费者孙先生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于2013年1月27日向宝应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新城一品5号楼304号商品房和5号楼33号车库,2014年10月交付后,消费者发现车库与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显示面积为9.25㎡,实测面积为5.25㎡,比合同短4㎡。事后,消费者联系了开发商,但开发商只同意退还车库的小面积。然而,消费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因此,消费者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接到投诉后,经消费者协会调查,消费者反映车库面积有误的情况基本属实,开发商也承认面积有误。然而,开发商认为这是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的,只同意更换车库或退还少量款项。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据此,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孙先生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合同有约定的,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以下原则:(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比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大于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双方购买车库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如果成交后车库出现实际错误,开发商应依法将多收的价款返还给消费者。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听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宝应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原价的3%以内部分返还车库,并将原价的3%以上返还消费者两次,共返还消费者29345.5元。

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宝应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差额4㎡返还消费者,金额为15200元。

案例7:涉嫌欺诈的真皮座椅销售

原告:黄先生

■被告:常州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2016年6月,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在新北区奥迪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8800元的Q5轿车。然而,他发现座椅套不是全真皮的,并要求退款一到三。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发现奥迪4S店为消费者增加的“真皮座套”中,只有座垫和靠背部分是真皮的,其他部分是仿皮的。奥迪4S表示,目前几乎所有真皮座椅都是真皮制成的,除了座垫和靠背,这是行业规则。但是,消费者认为4S店卖的“真皮座套”很贵,已经问过是否是真皮,并要求销售人员在小票上注明“真皮”和“全皮”,但最终都不是真皮产品。这是对消费者的欺诈,需要1到3英镑的退款。经过消费者协会的几轮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委托消费者协会法律小组成员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4S店销售的“真皮座椅套”未能准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真实情况,还提供了错误信息,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误导了消费者。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经营者所受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消费者可以要求奥迪4s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听力:

2016年12月15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可了一些事实。最后,法官在法庭上进行了调解。奥迪4S店原座套未回收,消费者黄某得到一次性赔偿1.5万元。双方达成了协议。

案例8:不合格网购商品案例

原告:方先生

■被告:邢海鹏、、陈勇、、柴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7月和8月,消费者方先生在5家商店购买了3套有威灭蚊器(分别为3套)、一袋核桃红枣混合液和一袋熏鱼。收到货物后,发现尤伟的灭蚊器是三合一产品。枣核桃混合食品生产企业注册不实,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假冒伪劣。熏鱼促销网站显示,500克是287克,被怀疑少了两磅。消费者与五个卖家协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但对方只同意退款,消费者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14日,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浦口区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要求消费者协会予以配合,就此案发表意见。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包装鱼:经营者在宣传网站上标明500克,实际重量为287克。被告的行为是重量轻、数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此次购买涉嫌欺诈。

组合日期:经销商“郑州春华秋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注册信息无法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系统找到,为虚假企业。该商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如果增加的补偿少于1000元,那就是1000元。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灭蚊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7条第(3)款,本产品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名称和产地,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补偿少于500元,那就是500元。”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听力:

目前,该案正在一审程序中。

案例9: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未能告知真实汽车状况

原告:朱

■被告:镇江骏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消费者朱向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于2016年1月31日向镇江君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爵”)全额支付进口大切诺基3.6豪华车款。2016年2月1日,朱先生去取车,看到车的交货日期、检查单位等信息,对车的来源感到困惑。然后,他拨打了克莱斯勒的官方售后服务号码。在报告了车架号码后,克莱斯勒的4006500118售后服务热线明确告诉他,汽车爆炸时停在天津港。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根据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港受影响车辆处理方法的通信函》,对于朱先生购买的此类车辆,制造商明确表示,当消费者进入商店查看车辆时,经销商将出具“重要提示”和“质量证明”,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相关信息。但朱先生表示,从他看到车的时间到完成购买的时间,作为克莱斯勒镇江地区的经销商,“骏爵”始终没有清楚地展示车的相关信息。克莱斯勒官员表示,车辆经过彻底清洗、抛光和清洁(内部和外部),更换了发动机空空气滤清器和空空气滤清器,并进行了全面的功能测试,以达到制造商的全新车辆质量标准,并且不存在健康危害风险。这批车辆享受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式提供的全新汽车保修服务。当消费者协会询问“君爵”的工作人员,符合新标准的汽车是否为全新汽车时,商家承认两者确实存在差异。随后,市消费者协会走访了新区法院丁茂法院,通过诉讼和调解积极处理此案。

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期限等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本案中,“君爵”在提供销售服务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该车是天津港周边车辆,隐瞒了真实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听力:

目前,该案件处于初审阶段。

标题:2016年江苏省消费者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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