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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苏州市人民协会最新消息!苏州市2017年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基数已经确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根据苏州市人民协会的官方微观报告,苏州市2017年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基数已经确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本次调整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2017年苏州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保缴费基数

1.2017年苏州市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上限为235,350元(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24元(2802元/月)。

2.2017年,苏州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400元,其他类型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仍按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3.2017年,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400元,可分几个档次设定,最高为19613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

4.2017年,城镇地区“救助保险”人员月“转移账户”基数和用人单位在“救助保险”人员后申请返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照2017年参加企业保险职工基数下限执行。

5.2017年,城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上限为36.54万元(3.045万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万元(6090元/月)。

参加城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7年缴费基数为113250元(9438元/月)。

6.上述社会保险费基数在苏州市的实施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附件:苏州社保缴费处理指南

处理说明:

1、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保险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城镇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如下,各类保险的缴费对象按相应保险范围的规定执行:

备注:

(1)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其中职工为8%,用人单位为12%。

(2)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贴全额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适用行业差别费率。第一至第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和1.9%。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的社会互助基金。

3.职工个人在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时,应向社会互助基金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由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

流程:

1.自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17: 00)的申报期内,参保单位应向社会保障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区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和终止参保手续。在上述报告期内,开通“网上报告服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置通过“网上报告平台”进行处理。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8日至10日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在社保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结单。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应缴纳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专用账户”缴纳(已开立的地税缴纳专用账户可一并使用);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障机构委托单位的银行代扣代缴。

标题:从4月1日起,苏州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每月2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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